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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设立居住权,卖了房子也能继续住

发布时间:2023-06-13 01:20:52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756    

上海居住证登记影响卖房

#房产大真探#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新增居住权制度,如果你买到带有居住权的房子,你将无法搬进去居住;如果你在自己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再卖给别人,别人将无法居住。

可以说,现阶段谁不知道居住权就会吃亏,谁知道设立居住权就会受益。

上海居住证登记影响卖房

如果你能够看完本文,就可以成为半个居住权专家,起码不会输在起跑线上。

上海居住证登记影响卖房

一、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今年新增的制度,《民法典》将其定义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来说,就是房子虽然不是你的,但是你可以在里面居住,别人不能把你赶走,因为你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适用对象为住宅,不包括商铺、商住两用公寓等,以日常生活居住为目的,如果用于堆放物资、改造住宅用于经营等,均超出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不受法律保护。

居住权属于物权,如果你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日后卖房或者抵押房屋,你仍可以继续居住。法律规定的最长居住权期限为无限期,即一旦设立,你可以永远住下去。

二、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两种方式,有些地方还存在通过法律文书设立。以下逐一进行讲解:

1.合同设立

设立居住权最常用的方式即为合同设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且需要包含必要的条款,如居住权期限、条件等。

居住权合同可以由自己起草,也可以聘请律师。合同中对居住权有关事项应当约定清楚、明确,居住权人应当为自然人,不能是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合同另一方应当为产权证上的全部权利人,任何主体均可。

合同签署完毕后,合同双方需要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因为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居住权不登记就没法设立。

居住权本身不得转让或者继承。房屋不能进行出租,除非你们另有约定。

2.遗嘱设立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和合同方式设立基本相同,这里仅强调以下几点:

(1)遗嘱本身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形式上合法有效,内容上清晰明确;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未保留的,居住权人的权利可能受到影响;

(3)附义务设立居住权的(例如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其居住权;

(4)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还应当就其所继承或受遗赠的居住权,缴纳税款或清偿债务;

(5)遗赠设立居住权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此外,上海地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还要求:如果是共有房屋,则申请时应当由在世的共有人一起前往申请;受遗赠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召集全部继承人到场确认,并提交书面确认声明。

3.通过法律文书设立

部分地区允许通过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例如《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第11.1.3条规定,办理“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这里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首例经民事调解设立的居住权

随着各地居住权登记制度细则的出台,会逐步推进“法律文书设立”,尽请期待。

此外,现在各地具体操作细则不同,设立居住权前请向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确认。

三、设立居住权带来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设立居住权也是一样,有优势也有弊端,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1.如前所述,即使出卖房屋,或者抵押后被拍卖,居住权人仍可以居住

居住权一旦设立,只受到居住权期限影响。即使日后出卖房屋或者因抵押被拍卖,均不影响居住权人的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设立后,他人可通过查询登记簿得知房屋权属状况,居住权的设立将会影响房屋的估值,导致房屋出卖价款降低,或者抵押时债权人放贷数额减少。

由此可见,居住权并不是万能的,要充分衡量其利弊,不可盲目设立居住权。

2.产权人不能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倾向于认为,法条中“居住权在他人住宅上设立”是指:居住权与所有权人须为不同主体,即产权人不能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但是,这并不影响居住权的设立:

例如“以房养老”,老人虽然不能在房屋上为本人设立居住权,但可以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前,先行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同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即“预先设立居住权”。通过为老人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实现以房养老的目的。

3.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仍可以单方设立居住权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仍可以单方设立居住权,但前提是居住权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居住权人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经办理登记。具体来说:

第一,“善意”是指居住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对方为有权处分,即对方为登记簿上唯一权利人,此时虽然是夫妻共同房屋,仍能认定居住权人为善意。

第二,“登记”是指居住权已经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第三,关于“合理对价”,最高院法官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投资性居住权,不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未明确居住权“合理对价”含义。

本文认为,在目前尚无司法裁判指引前提下,当地租金水平可以作为“合理对价”的参考。

4.若没有约定居住权期限,则并不一定是无限期

社会上普遍认为,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期限,则为终身享有居住权。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最高院法官认为,基于特定目的设立的居住权,权利期限应当以特定事实出现而届满。例如:

(1)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设定居住权的,未成年人成年时应当认定居住权期限届满;

(2)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以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允许对方暂住的,如居住权人另行结婚,应当根据客观实际认定居住权期限届满。

为保险起见,本文建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思自治,防止因期限未约定或约定模糊而引发的纠纷。

四、总结

居住权作为一项新制度,学会如何设立能够很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在房屋产权制度已经普及的当下,谁不学习居住权,谁就会吃亏,所以请务必重视居住权。

希望这篇短文可以给你带来帮助,看完记得点赞哦~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祝大家都能买到心仪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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