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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端午节的相关知识(端午节有三薪吗)

发布时间:2023-04-08 11:08:49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474    

好文:端午节的相关知识(端午节有三薪吗)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除了劳动报酬以外应当享受的另一项重要福利。那么,劳动者都能享受哪些休假待遇呢?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一次系统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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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日

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工作时间规定》)自1995年5月1日施行之后,我国确立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亦即实行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从这里不难看出,其实《工作时间规定》并不强制企业以及全部事业单位把每周2天的休息日安排在每周六、日,只要每周安排2天休息即可,安排在周几都可以。只是现实中大多数企业为了和机关单位的办公时间保持一致,所以通常也把每周2天的休息日安排在了星期六和星期日。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还可以不按每周2天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但是,在综合计算之后安排职工休息的时间仍然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比如,全年公休假日综合计算后不得少于104天或者季度公休假日综合计算后不得少于26天,等等。否则将视为加班,可是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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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年节假日

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年节假日分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根据《放假办法》第2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的法定休假日,正是指的上述七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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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根据《放假办法》第3条的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的答复,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简单说就是不放假也没有加班费。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此外,根据《放假办法》第4条的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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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对于企业职工指的是累计工作的时间,即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根据《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按如下标准分别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年休假条例》第5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是要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当然,这其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是额外支付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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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丧假

婚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时依法享受的假期;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实际上,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婚丧假的天数。《劳动法》第51条仅规定了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婚丧假休几天却没有规定,《婚姻法》中也没有关于婚假的规定。

(一)婚假和丧假

最初就婚丧假作出规定的,应该是原劳动部于1959年6月1日发布的《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第3条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由此确定了婚假和丧假均为三天。这一规定直到现在仍然有效。虽然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中规定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但通常均按照最长的三天来理解,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晚婚假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为贯彻该规定的精神,各地纷纷制定了具体的规定,给予晚婚假的奖励。例如,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这便是天津7天晚婚假的由来。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修订后重新颁布施行,其中第25条删除了延长婚假的内容,相应地,各地也取消了晚婚假的奖励,从此晚婚假便成为了历史。还以天津为例——2016年1月14日重新公布施行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原第23条调整为第22条,删除了婚假增加七日的内容,也就相当于取消了7天晚婚假的奖励,从此天津的职工便不再享受7天的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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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女职工在产期前后享受的休假待遇。

(一)国家规定(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是正常情况下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产假:

1.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流产的,按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产假:

1.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2.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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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规定(产假和陪产假)

如上所述,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为贯彻该规定的精神,各地均制定了具体的规定,给予延长女方产假和给予男方陪产假的奖励。例如,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这便是天津给予女方延长30天产假和给予男方7天陪产假的由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经修订后重新颁布施行,虽然第25条删除了给予延长婚假奖励的内容,但却并未删除延长生育假奖励的内容,仅是将该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相应地,各地的规定也没有取消延长产假和给予男方陪产假的奖励,仅是对规定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修改之后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修改之前以晚育为前提条件,修改之后不再要求晚育,只要生育子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内容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一致的,第22条(原第23条)将晚育的前提条件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因此,天津目前仍然是给予女方增加30天的产假,并给予男方7天的陪产假,且不再以晚育为前提条件,只要生育子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六、病假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下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上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12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18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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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工留薪期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与上面的医疗期类似,都是职工因伤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期限。当然,前者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休息,而后者则是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病需要治疗和休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八、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待遇规定》)于1981年3月14日起公布施行,至今仍然有效。该法规指出,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其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第3条的规定,职工探亲假期的标准如下: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在私企上班的人也许会说,我们怎么从来没有探亲假?这是由《探亲待遇规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2条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待遇。因此,在私营企业上班的朋友,就不要多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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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总结,大家都清楚自己能享受哪些假期了吧!

版权归属:天津劳动法律师(http://www.tjldflzx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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