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夫妇惨死于冲锋枪口下,1981年昆明市3.8持枪杀人案侦破始末
发布时间:2023-08-29 12:00:39 作者:顾氏造船厂厂长 浏览量:805
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公安部三局编《刑事侦查案例选编4》(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1981年3月8日23时,昆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案:“云南纺织厂后,马家营附近的海埂公路上躺着一个受伤的中年男人,伤势很重,送到昆华医院(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立即点齐了一批刑警大队的刑侦和技侦人员赶赴现场,不久后云南省公安厅正副厅长等领导同志也奉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指示亲临现场勘查。
出乎警方意料之外的是,现场除了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中年男子外,在公路路基的水沟里还发现一具中年女子的尸体。法医检验的结果是女尸的直接死因是枪伤,腿部和手部中弹五发,腿部的骨头已经被打断,致命伤是腿部大动脉被打断导致的大出血,上衣口袋内有一张“昆明猪鬃厂工人刘秀英”的工作证;靠近尸体附近的公路上散落着六枚7.62×39步枪子弹弹壳(批号31.76),一辆“飞鸽”牌28型女式自行车倒伏在路边。
赶往昆华医院那边对中年男子的尸检结果也很快出来,男子的直接死因也是枪伤,胸部和腿部中弹五发,致命伤是左胸心脏被击穿,上衣口袋内有一张“昆明猪鬃厂工人车汉光”的工作证。
两本工作证经昆明猪鬃厂保卫科证实,车汉光和刘秀英是一对夫妻,都是昆明猪鬃厂工人,厂保卫处干部随即前往现场认尸,最终确认一男一女的死者正是车汉光和刘秀英。
经死者家属介绍,3月8日星期天早上8时,车汉光和刘秀英夫妻二人各骑一辆自行车带着四岁的女儿去牛街庄的孩子姥爷姥姥家(刘秀英的父母家),19时离开的时候将女儿留给她姥姥带,随后夫妻俩骑车来到后新街的孩子爷爷奶奶家(车汉光的父母家),待至21时30分左右两人离开并骑车回厂,可以确认两人是在回厂的途中被枪杀的。家属检查死者的遗物时发现刘秀英左手手腕上戴的双菱牌手表、车汉光左手手腕上戴的广州牌手表以及车汉光骑的六成新“飞鸽”62型自行车不见了。
此时警方立即想到四天前发生在解放军驻昆明某部汽车连武器库被盗案一案。当时经某部清点总共丢失56式冲锋枪两支,弹夹八个,7.62×39步枪子弹803发和弹夹背带两副。因为此案由昆明军区保卫部、炮兵部队保卫处主抓侦破,昆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只是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对那起盗枪案昆明警方也只是知晓,并没有深入的去了解。但如今时隔四天就有两人被7.62×39步枪子弹射杀,意味着作案的枪支极有可能就是某部武器库3.4被盗案中被盗的两支56式冲锋枪之一或者全部。
于是,3月9日凌晨3时,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官渡区分局、五华区分局、案发现场所在的土桥派出所、昆明铁路公安处以及昆明军区保卫部、炮兵部队保卫处和丢失枪支的某部保卫股的负责同志齐聚昆明市公安局连夜开会。会上大家初步达成一致,认为杀害车汉光夫妇的枪支极大可能就是某部武器库被盗的56式冲锋枪。主要依据是两人的尸检报告以及案发现场的群众查访记录。
尸检报告表明死者的中弹部位都是连续中弹,符合冲锋枪的射击弹道特点;现场附近群众反映他们听到的枪声都是连续的,没有单独的枪声,这也符合冲锋枪的射击特点。且子弹壳上的31.76批号和某部武器库被盗走的子弹批号完全相同。
昆明市第二造纸厂职工张斗珍、昆明市棉毯厂职工秦兴贤、马家大队社员杨丽仙等7人在案发时从不同方向经过现场几十米开外的地方。根据他们反映,当时枪声大作,子弹几乎贴着他们的脑门飞过,吓得他们不约而同地就地卧倒。枪响过后10分钟他们才走近现场,发现一个中年男子(车汉光)仰躺在公路边,一个中年女子(刘秀英)躺在沟里;有一个戴帽子的矮个子正在翻动中年男子的身体,看到他们走近就拉起中年男子的手说:“不要装样了,快起来走了”。杨丽仙还反映说,枪声过后他就看见一个身穿黄色雨衣、头上戴着有五角星的军帽的人骑着自行车飞快地向昆明市区方向疾驰。
此案已经不是单纯的盗枪案,而成了一起盗枪杀人案,因此决定将3.4某部武器库被盗案和3.8车汉光夫妇被枪杀案并案侦查,由昆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昆明军区保卫部为主,昆明铁路公安处为辅组成联合专案组,对这起并案进行侦办。
3月9日上午,专案组再度复查了杀人现场和盗枪现场。在杀人现场除了又获取了四枚7.62×39步枪弹弹壳(批号也是31.76)之外没有新的发现;在某部武器库现场经重新勘查后得出如下结论:罪犯是翻越某部驻地大院围墙、避开了哨兵、撬开门锁进入武器库的;武器库内除了枪支弹药外,还放着许多干部和战士存放私人物品的手提包,这些手提包内都有财物,但一个都没有被翻动过;武器库内的所有子弹箱中只有一箱是7.62×39步枪子弹,也只有这一箱子弹箱被撬开。以上三条说明盗枪的罪犯熟悉某部驻地情况,且目标纯粹——就是盗取冲锋枪和子弹,极大可能是部队内部人员作案。不过3月8日车汉光夫妇被害当时某部没有人员外出,因此有极大可能罪犯至少有2名,而且是部队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勾结作案。
会后,专案组对这起并案做出了如下的刻画:
1、3月4日凌晨部队军械库被盗了枪支和子弹,3月8日晚21时40分车汉光夫妇被枪杀,盗枪在前、杀人在后,时间上具有连贯性。
2、现场提取到的10枚弹壳上的批号和部队被盗的子弹批号相同,因此可以确定3月8日枪杀车汉光夫妇的凶器就是3月4日被盗的56式冲锋枪。
3、现场提取到的弹壳经检查都是同一支冲锋枪发射的,再加上现场的两部自行车被骑走了一部,说明3月8日枪杀车汉光夫妇的凶手只有1人。
4、车汉光夫妇的手表都被抢走,说明3.8杀人案的性质是抢劫杀人,但是作案手法不同于一般的先抢劫,待被害者反抗不从才杀人,而是直接杀人后再取走财物。因此也不能排除仇杀后顺手牵羊拿走手表的可能性,抑或是为了迷惑警方的侦查视线。
5、3月4日盗枪,3月8日用枪杀人,杀人时只使用了一支枪,说明罪犯在昆明市有落脚点,或者干脆就是昆明本市人。
6、杨丽仙目击到的戴解放军帽骑自行车疾驰的人很可能就是罪犯,但张斗珍等人在现场看到的那个拉着车汉光手的矮个子是谁也必须查明白。
最终决定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方面由部队方面查内部可疑人员;一方面由昆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查销赃渠道,专门针对罪犯可能的销赃行为,查近期是否有人出售二手的手表和自行车,以便顺藤摸瓜,发现线索。于是当天清晨,昆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侦查员就身穿便衣前往各个可能销赃的市场进行蹲点守候。上午10时左右,1名侦查员在当时昆明比较有名的二手货交易点——南强街茶室蹲点时,一个中年男子主动凑了上来,轻声问:“要不要手表?”
“要嘛,拿来看看是什么表。”侦查员反应很快。
中年男子看周围没人注意,就掏出了一只广州牌手表,“要60元。”
“还有吗?拿出来我帮你处理。”
随即该男子又从怀里摸出一块没有表带的双菱牌手表,而且该表右侧的表柱也已经丢失,表壳六点钟处还有一处破裂。男子的解释是:“昨晚我和老婆打架,打坏了表的玻璃,表是我老婆的,要90块钱。”
侦查员当即表示同意全部吃进,但当时身上没带够钱,先付了50元钱的定金,要求男人先将表留下,约定在当天16时30分在大众饭店交给剩下的100元钱,中年男子犹豫了一下后居然表示同意了。
侦查员获得手表后立即将手表送到刑警大队,专案组将这两块表和其它表混在一起,请车汉光、李秀英的亲属以及猪鬃厂的工友们进行识别,确定这两块表就是车汉光和李秀英所有。随即在对这两块表的技术检验中,在双菱牌手表背面发现了细小的血点,经化验血型和李秀英的血型一致。于是专案组决策,趁着下午接头付余款时将这个中年男子给抓回来。当天16时30分,中年男子在大众饭店门口被几个便衣侦查员带回到昆明市公安局。
经审讯,该中年男子是时年49岁的唐正槐,绰号“老狐狸”,曾经是云南重型机械厂的驾驶员,在1968年因不法侵犯多名妇女和少女于1969年被厂里开除遣送回农村原籍,后又“倒流”回到昆明,因无家无业在社会上盲流。
根据唐正槐的供认,两块手表是一个“贵州人”交给他处理的。经查这个“贵州人”是一个劳改释放流窜分子,此人到案后拒不承认有卖手表一事。
与此同时,昆明军区保卫部查出某部战士唐立民有盗枪嫌疑,在排查唐立民的社会关系时发现他和昆明铁路局黄龙山机械修配厂工人李有明关系密切。经昆明铁路公安处和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查明,李有明长期旷工,有投机倒把的前科并企图抢劫牛家庄的人民银行储蓄所的图谋。3月9日,部队和地方公安分别控制了唐立民和李有明,但是两人只承认有普通联系,李有明承认了一些投机倒把的行为,但是拒不承认有合谋盗枪的行为。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只好暂时解除了对唐立民和李有明的控制。
很显然,这些人都不是善茬。
专案组随即改变策略,在继续审问“贵州人”的同时将“老狐狸”唐正槐放出并派人暗中监控,看他会去联系谁。
3月10日17时30分,负责监控的小组发回消息,唐正槐正在“川味饭店”和一个男青年交谈,唐正槐显得十分惊慌,一再催促年轻人快走的样子。专案组立即命令监控人员马上收网,将两个人统统带回来。
年轻人是猪鬃厂工人唐建勋,经询问,唐正槐是他的三叔,因为他长期居无定所,所以唐建勋在当年2月中旬将唐正槐接到猪鬃厂宿舍同住。当被问及3月8日那天在干什么时,唐建勋说:“3月8日星期天,我和三叔(唐正槐)到园通山玩,晚8时多我们在星火剧院门口分手。三叔单独回厂,我回厂时三叔已经在厂内了,那时是晚10时多。3月9日我上班回来就不见了三叔,直到今天才找到他。”
根据唐建勋的交代,专案组认为唐正槐在3月8日晚8时多和唐建勋在星火剧院分手独自回猪鬃厂的路上必然要经过杀人现场,根据唐正槐的步幅和行进速度估算,唐正槐经过案发现场的时间正好是车汉光夫妇被枪杀的时间段,但是唐正槐本人始终没有交待这一点。因此专案组认定唐正槐身上一定还有没有说的猫腻,情况可疑。因此专案组在3月10日将唐正槐拘留审查,但审查了两天却毫无进展。
3月12日,专案组召开中期案情分析会,会后一致认为:对李有明的审查不深不透,需要深入查明3月4日和3月8日两起案子发生时李有明的行踪去向;对唐正槐的审查不彻底,需要进一步查清3月8日案发时唐正槐的行踪和两块手表的来路。
3月13日上午,一个侦察小组来到昆明铁路局黄龙山机械修配厂,将李有明带到昆明铁路公安处进行询问,经过反复教育和政策感召,李有明最终在16时开了口,供认了在3月3日深夜至3月4日凌晨在唐立民的里应外合下潜入某部军械库,偷盗了56式冲锋枪一支、冲锋枪弹夹六个、半自动步枪桥夹若干,二百多发7.62×39步枪弹和一副冲锋枪弹夹背带,这些东西如今被藏在复兴村的姐夫王天德家。根据李有明的交代,专案组在王天德家查获了一支枪号为12037531的56式冲锋枪以及弹夹、213发7.62×39子弹、弹夹包等物。而被遗弃在马家巷的飞鸽牌自行车也由清洁工徐宝珍检获并送到了崇仁派出所,经车汉光夫妇亲属辨认,就是车汉光的那辆自行车。
在3月13日晚上,李有明又供认了他在3月8日晚21时40分在马家营附近的海埂公路上持冲锋枪射击骑自行车的一男一女,将他们打倒在公路上,抢走了他们的手表和一辆自行车后逃离现场,将车骑到市区后丢弃在司马巷,然后步行回到王天德家住宿。但是,对另一支冲锋枪和其它被盗子弹的下落李有明表示完全不知情。
“李有明,你不老实!”
李有明顿时懵了,原来,当专案组前往王天德家起获赃物的时候还做了王天德的工作,王天德为了撇清自己,揭发了李有明盗窃的另一支56式冲锋枪和部分弹夹、弹药被藏匿在李有明的女友“小萍”家里。至此,李有明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代了他伙同唐立民盗窃冲锋枪,然后自己持枪杀人的全部过程。
为了追求所谓“高品质”的生活方式,李有明决定搞一支冲锋枪,用枪来搞一笔大钱供自己挥霍。为了搞冲锋枪,他与正在某部汽车连服役的发小唐立民策划盗枪事宜,唐立民摸清了部队岗哨和枪弹存放情况后画了一张驻地营区草图给李有明。并且约定盗枪得逞后就抽时间见面、商量下一步的对策。3月4日凌晨2时左右,李有明根据唐立民的草图翻越围墙潜入某部营区驻地,撬开武器库门锁进入后偷盗了56式冲锋枪两支、冲锋枪弹夹八个、半自动步枪弹夹若干个、7.62×39步枪子弹803发以及半自动步枪桥夹和弹夹背带等物品。得手后将这些东西藏在昆明铁路局浑水塘采石场自己的女友“小萍”家。
3月4日至3月8日白天,李有明一直在等候唐立民的消息,但始终见不到唐立民。故此以为唐立民已经被部队审查了(其实当时某部只是戒严、不许进出,排查嫌疑对象,并没有怀疑到唐立民头上)。唯恐唐立民被审查供出自己,李有明决定用冲锋枪先“干一票”来“围魏救赵”,把水搅浑。3月8日晚,他将一支冲锋枪和部分弹药和一副弹夹带从“小萍”家取出,将自己“武装”一番并戴上唐立民给的军帽后蹿至马家营附近的海埂公路上,遇到车汉光、李秀英夫妇正骑着自行车一前一后的由远及近,待他们将要到眼前时,李有明突然亮出冲锋枪冲着两人扫射了10发子弹,由于距离很近、弹无虚发,夫妇俩各身中五弹,李秀英从车上摔下倒入路边沟中当场死亡,车汉光从车上摔下倒在路边呻吟,李有明随即骑上车汉光的飞鸽牌自行车逃离现场。但是坚决否认他抢走了车汉光和李秀英的手表。
根据李有明的交代,专案组于3月14日凌晨2时赶到浑水塘采石场敲开了“小萍”的房门,“小萍”还试图包庇李有明,矢口否认家里藏着枪支弹药,侦查员也不跟她废话,直接将她铐了起来,随后在“小萍”的屋里搜出枪号为12034497的56式冲锋枪一支、冲锋枪弹夹两个,半自动步枪桥夹六十七个,7.62×39步枪子弹283发。并以包庇和窝赃的罪名将“小萍”拘留审查(根据“小萍”的交代,专案组又在她家附近女厕所的蹲坑中搜出了另外一包总共297发7.62×39子弹)。
专案组在分析了李有明的口供,认为他的叙述是真实的,确实和手表没有关系。随即将抢走手表的嫌疑人锁定在唐正槐身上,因此迅速提审唐正槐,因为专案组掌握着案发时唐正槐正好在现场的人证(杨丽仙的目击到的矮个子特征和唐正槐高度吻合),唐正槐无可抵赖,最终承认了他在案发时经过现场,看车汉光夫妇倒地后他看到夫妇两人手上有手表,顿起歹心,待李有明逃走后唐正槐趁火打劫掳走了车汉光夫妇的两块手表,在摘车汉光的手表时看到有人走近,就故意装作叫车汉光“不要装样了,快起来走了”糊弄了过去。至于当时他说表是“贵州人”的,则完全是因为和这个“贵州人”有私人恩怨而蓄意地攀咬。那个“贵州人”在这件事上的确是清白的。
至此,在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处以及厂矿等保卫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五昼夜的努力下,3.8持冲锋枪杀人案和3.4某部武器库冲锋枪被盗案真相大白。罪犯李有明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唐立民是现役军人,归军事法庭审判);唐正槐以抢劫罪;李有明的女友“小萍”以包庇罪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决不详,欢迎知情小伙伴补充(根据《刑法》,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