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法院为何不判赔?
发布时间:2023-08-11 11:31:31 作者:北青网 浏览量:481
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提高,“打工人”都知道工作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自己权利的基本保障。近期,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为何判决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两倍赔偿?去年8月份,张某成功应聘成为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固定月薪2.2万元。公司给张某发送了《聘用函》,将岗位、薪资等内容列在其中,而且写明《聘用函》将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在正式入职3个月后,张某与公司领导沟通不畅,觉得工作不开心,便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公司赔偿两倍工资,理由是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李道伟介绍,劳动合同法有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次月的当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张某的这份聘用函中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功能,且用人单位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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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有关两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而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本案中,单位没有及时与张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确有不当,不过鉴于《聘用函》基本实现了劳动合同的功能,且双方也依照《聘用函》的内容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鉴于此类情况,法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要“认真”签订。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就权利和义务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充分予以明确。
来源: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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