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先河开创!
发布时间:2023-06-10 23:08:36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741
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曾在联合国大会上说:“没有什么信任比这个世界给孩子的信任更神圣。没有什么责任比确保孩子的权利得到尊重更重要的了。”前可是犯罪人回归社会最大的绊脚石,不但给犯罪人的心理带来无法放下的负担,还会使犯罪人在社会中受到各种歧视。部分能够独立思考之人认识到前科给犯罪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一些地区已在实践中开启了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先河。但这仅仅只是一种尝试,没有法律规定予以配套,加之我国罪犯基数太大,所以多地所开展的前科消灭都是针对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社会无法回避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将很容易选择与自己有类似经历的人交往,并形成亚文化群体,再犯率非常高。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熟定型,易受影响,尤其容易被教唆犯罪。但未被污染的未成年人基本上是没有反社会的人格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犯罪更要格外给予关注。实际上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讨少年刑事司法问题,并在1984年建立了第一个少年刑事法庭,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2219个少年法庭,有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
欲开创前科消灭制度先河的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在1994年,新华区法院就曾提出要对未成年人实施前科消灭的做法,但由于没办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态度以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该制度甫一提出就宣告夭折,新华区法院不得不另寻他法。但是新华区法院的这提案实际上代表了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人权意识的冲击下,2003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率先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拉开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序幕。
前科消灭之风开始席卷开来,2007年5月,四川省彭州市法院也开始了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践。彭州市将前科消灭制度称为“污点不入档案”,即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一定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有悔罪表现并且不致再犯新罪的,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其前科,所受的刑罚处罚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不记入人事、户籍档案中。彭州市法院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执行的高中生刘某就适用了前科消灭制度,刘某也因此成为全国适用“污点不入档案”制度的第一人,对其升学并不产生不良影响。随后,上海、重庆、北京、太原等地分别开展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践探索,尤其是山东省,其试点地方最多。
如山东省德州市继2009年2月在乐陵市的试点成功后,于201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前科消灭。在德州市法院少年庭抽调三名法官成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评审小组,负责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工作的指导、审查、决定等事项。其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重新犯罪和未被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时间,德州已有37人的前科消灭申请获得审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被宣告前科消灭的未成年人无一重新犯罪。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也在2010年1月7日颁布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归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归零制度”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其升学、复学、就业以及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依照《实施意见》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记录清除,复归到零位起点的制度。此处的未成年人仍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轻罪记录指未成年人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除此之外,泰安市、青岛市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此先不赘叙。
随着法治不断推进,前科消灭制度在未成年人的试点也会臻于完善,那么接下来应该就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实践探索。
(《前科消灭制度的试点情况。“春日充电季”》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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