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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带女生开房案

发布时间:2022-08-22 12:01:50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254    

海南开房案

海南省万宁市“校长带女生开房案”

2013年5月,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经调查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第二小学校长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带走开房。2013年5月15日,海南万宁通报:涉嫌猥亵儿童的陈在鹏和冯小松被开除、开除公职。万宁市检察机关已对两名嫌犯批捕。

中文名
校长带女生开房案
发生时间
2013年5月8日
发生地点
万宁市
主    体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校长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带走开房,2013年5月14日,校长陈在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2013年5月8日,在6名就读小学6年级的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连夜四处寻找但无果;直到5月9日晚上11点,1名女生在海口亲戚家,另外3名女生在海口城西镇一出租屋被找到;经跑到海口的女学生说,另外2名女生在万宁。家长们从海口匆匆返回万宁后,直到10日上午10点,在万宁长丰镇马坡大洲岛度假山庄找到了2名女孩。

这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出还出现青肿,经到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8日晚,6名女生在哪里住的?据海口警方协助万宁警方调查后得知,8日晚上,4名女生在万宁绿春园大酒店开了两间房,从监控视频中看到,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晚上进入其中一间房,早上却从另一间房出来。另外2名女生则在大洲岛度假山庄居住了两夜,其中一位叫的男子一起住了一夜。 [1]

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检测报告

第一次检测报告 写着被强奸

小学校长和万宁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到底有没有发生性侵,孩子的家长和警方2013年5月10日下午带着孩子到万宁人民医院进行了。

法医鉴定由医院的妇产科医生进行鉴定,10日下午,6个女孩都来到了医院,进行了一次检测。在这次检测中,孩子父母被告知:孩子被强奸。

“第一次鉴定的那个法医亲口给我说的,说我孩子的发生了破裂。”肖先生的妻子说。

而顾女士和许女士更是亲眼目睹了鉴定报告的内容,“我们都看到了,报告书上开头明明写着,605房间两个女孩被强奸。”看到这句话的两名妈妈,此时已经无力再继续看下去,当时鉴定的也告诉她们孩子被强奸,并让两名妈妈在鉴定书上签了字。

“我们两个都签了字,因为不忍心再看下去,当时也没有想到要一份鉴定报告,医院也没有给。”顾女士说道。

再次鉴定后 结果截然不同

2013年5月13日23点,顾女士突然接到了警方的通知,要求带着孩子再次到人民医院鉴定。

这一次鉴定和第一次不同,共有四名法医同时鉴定,让顾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自己的孩子竟然被鉴定未被性侵,鉴定结果为处女膜完整。而根据处女膜完整这一结论,在万宁官方的发布中,表示6名女孩未遭性侵。

其实,在小茹6人被刚刚发现时,她们的父母就查看了她们的身体,6个女孩不只是身体有伤,下体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

“这是我在第一时间拍下的女儿的内裤,你看上面。”符先生拿出给女儿内裤拍摄的照片。

家长王强(化名)说,10日15时许,他和其他家长一起,到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给孩子做检查,法医告诉他女儿的处女膜破了。13日23时许,他让重新做检查,“我妻子和女儿一起进去的,妻子说里面有万宁的医生,也有省里的法医,但主要是万宁的医生在检查,省里的人没怎么看。检查完,一医生认识我妻子,说我女儿的处女膜破了,但这个医生被另一个医生推开了,说我女儿的处女膜没破。我妻子没签字”。

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公安发言

2013年5月14日上午,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有恒称,李队长一是表示女孩未被性侵,二是两个犯罪嫌疑人不认识。

针对这两条疑问,记者再次咨询李队长,而他却表示没有领导指示,不发表任何声音,对于自己曾说过的话也不评论。

而咨询小燕与的关系、小吴与的关系以及小燕是否已满14周岁等疑问时,公安局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据肖先生介绍,其实,在刚刚找回孩子后,后郎小学就有老师来找过他,想私下里解决这件事,“我当时就否决了。”不仅是肖先生,其他孩子的父母也都接到过私了的电话,但是都遭到了这些父母拒绝。

对于这个事件,家长们是想给自己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如果万宁市不给解决,他们要继续往上上诉。

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审理结果

倍受关注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和万宁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晓松带女生开房案,20日在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十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叁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6学生和两嫌犯的关系网

小茹、小燕、小倩、小珍和陈在鹏在一起。

据称小燕是陈在鹏的干女儿,但因小燕的父母和小燕本人都没有出现,并无法核实,而警方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2]

网友上传到微博的陈在鹏照片

2013年5月15日下午,海南万宁纪委监察局通报:涉嫌猥亵儿童的和冯小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天上午,万宁市检察机关已对两名嫌犯批捕。 [2]

“逃课挨批结识校长,被求介绍女友”

2013年5月15日,事件中曾主动联系校长的林林(化名),家属同意后接受新京报记者的采访。

14岁的林林回忆,2012年6月前,她一直就读于所在的第二小学,2013年新学期开始后转到后朗小学。

2011年的某一天,六年级的林林和另外两名男生曾因逃课,被班主任送到了校长办公室。离开办公室前,陈某让林林记下他手机号。

林林称,2012年6月,她因小升初的考试分数和陈某联系过。还曾因不想上课,到陈某办公室要求其帮忙请假。陈某则主动发信息联系过林林,希望她能帮忙找女朋友。林林说自己从未真正帮忙。

2013年春节将近的一天晚上,陈某约林林到万宁当地的酒吧喝酒。林林赴约,期间被灌酒,后借故离开。

林林称,这是开房事件发生前最后一次与陈某见面。

新京报记者朱柳笛

■回忆

“校长曾掏钱要求发生关系”

2013年5月15日,林林向新京报记者回忆了事发当晚的一些过程。

林林父亲回忆说,事件发生前几天,最多时家里能聚集6、7个女孩,后来他发现,这些女孩就是此次和林林一同前往海口的同伴。

林林说,2013年5月8日中午她和6名女孩,商量着想去海口。林林联系了校长陈某。陈开车来接她们,否定了去海口的提议。陈给林林300元,临走时留下话,晚上可以打电话叫他过来。一个女孩奶奶找过来,把其带走,剩下了6个女孩。

晚7时许,林林电话陈,陈让林林先去KTV定一个包厢唱歌。提议遭到了华华(化名)反对。华华说,不愿去唱歌,可以打电话叫她干爹冯某来接。林林称,每逢华华离家出走,这位干爹会为她订好酒店房间,让她去过夜。9时许,冯某带着华华和女孩离开。

此后,林林接到陈的电话,说已经在KTV开好了房间等她们过来。林林称,唱歌时陈某搂抱每个女孩。大家反抗,陈搂得特别紧。

凌晨1点左右,陈某询问女孩子晚上哪里睡。陈某要求林林和他一个房间。林林说,拗不过陈某,最终,和另外一个女孩与陈某在同一个房间。

夜里,林林目睹陈某下床,拿出一沓钱,称有1万元,和他发生关系,一人可以拿5000。随后,陈某还声称:“找个处女也只要3000。”类似情节,另外一个女孩的父亲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也有转述。

早晨7时许,女孩子们决定离开。陈某塞给林林700元,要求他不要把发生的事说出去。2013年5月9日上午,4个女孩搭乘出租车去了海口。

2013年5月15日,有4名学生家长向《法制日报》透露,校长家人曾托人找他们,希望不要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新京报记者朱柳笛

声音

对于像海南万宁那个违法乱纪、道德沦丧的校长,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2013年5月15日在京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

据新华社

在过去《》理论界,以及上世纪80年代最高法院的《刑法》司法解释,都明确提出,针对幼女的强奸的犯罪,只要有接触,就构成强奸罪的罪名,因为针对幼女强奸犯罪的标准和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虽然陈在鹏和冯小松已被检方以批准逮捕,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到底是,还是儿童罪,还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

新京报记者张玉学 [3]

截止2013年5月24日

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以涉嫌犯移送审查起诉。 [4]

截止2013年5月28日

2013年5月28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在鹏(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被告人冯小松(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犯强奸罪向提起公诉。经审查,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8日决定对两案予以立案受理。 [5]

据办案人员介绍,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万宁市人民法院将择期对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5]

截止2013年6月8日

2013年6月8日,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万宁市人民法院接受受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截止2013年6月20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犯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6]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证据也依法不公开。 [6]

法院查明:2013年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满14周岁)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两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 [6]

据办案法官介绍,陈在鹏在与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两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两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6]

据办案法官介绍,合议庭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引导控辩双方对犯罪定性及量刑情节充分展开辩论,并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还依法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6]

综合两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6]

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刚被提起公诉,广东湛江小学校长涉嫌女生案、湖南嘉禾某小学老师女生案又刺痛人们心灵。性侵小学生案件不断发生,让人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在嘱咐孩子“要听老师的话”的同时,家长该如何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7]

是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要求。从大的方面讲,教师值得敬重,学生应当听老师的话。但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讲的敬重,对象应是教师这个群体而不是个体,任何职业群体中的个体都存在道德品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差异,教师队伍也不例外,也可能有品行不端甚至违法犯罪的人。 [7]

因此,改变要求孩子们“”的“一边倒”教育观念,别再把“不听话”与“坏孩子”画等号,鼓励孩子们自尊自强、独立思考,告诉孩子对老师明显超出教书育人范畴的要求以至威逼利诱,要敢于说“不”,这将有助于减少孩子人身遭受侵害案件,让全社会牵挂的小学校园多一分安全。 [7]

在法律上,备受瞩目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在提升了审级之后已于2013年6月20日一审落判。涉案的两名被告人——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均被认定强奸罪名成立。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和11年6个月。对此一审判决,冯小松表示不服要上诉,而6名受害女生家长中有4人认为判决偏轻。 [8]

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对此判决的争议同样存在。有的认为法院明显在迎合民意,判重了;有的则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禽兽不如,判死也不为过,10余年徒刑实是太便宜他们了。 [8]

仅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其实很难判断法院的判罚正当与否。这并不是一道简单的题,而是一宗鲜活的个案。赖以作为判罚的基础——事实与理由均在法庭上呈现。非亲历者实难以从简单的新闻事实中去推断被告人的罪与罚。仅从诉讼程序上看,法院并无不当。 [8]

若跳出个案看强奸(幼女)罪,仍无法绕过与嫖宿幼女罪的比较。这也是类似个案常常引发舆论分裂的焦点之一。也是在前天,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与网友公开交流中透露,称全国妇联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的对策建议。 [8]

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这些年一浪高过一浪。但该罪名的支持者,似乎也并未减少。这个以一些刑法学家和精英媒体组成的“力挺派”坚持认为:嫖宿幼女罪本为保护幼女而生,其起刑点比强奸罪还高,没必要废除。鉴于此争议多年来辩而不明,有媒体甚至将这一争议标注为:民意向下(废除)、专家向上(力挺)。 [8]

当然,力主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专家也有很多,只是在网上被“少数派专家”和多数民意给遮蔽了。嫖宿幼女罪果真比强奸罪的判罚还要重吗?以万宁的个案为观察范本,若定嫖幼,能判几年?奸淫幼女属强奸罪中的从重情节,怎能光凭起刑点就认为强奸(幼女)罪比嫖宿幼女罪要轻。 [8]

如果不是睁眼说瞎话的话,那些少数派专家更应看到,1997年顶着巨大争议正式写入刑法的嫖宿幼女罪,被列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里。无论是从文本、语义还是从刑法体系来理解,我们都能看到立法者所传递的关键信息:之所以要刑责“嫖宿幼女”,不是(或主要不是)因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幼女的人身权利,而是因为这一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 [8]

基于社会管理,而不是基于保障人权所设立的“嫖宿幼女罪”,让那些偏好幼女的“怪叔叔”们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他们会把这种行为想当然地作为“嫖娼”——在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嫖娼只是违法而非犯罪。和强奸不同,对嫖娼的打击普遍存在“选择性处罚”。基于“你情我愿”式的性交易,也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的困难。“嫖宿幼女罪”事实上未能预防此类犯罪的多发,跟“嫖宿幼女罪”的定性、归属与惩罚当有着紧密的联系。 [8]

所以建言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不是要简单一废了之,而是让“嫖宿幼女”首先回归到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类罪中来。应抛弃将受害幼女等同于卖淫女的歧视性思维。哪怕中国确实存在“雏妓”,她们的人身权利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她们也应与其他幼女一样同等得到法律的保护。 [8]

但到了2013年,对奸淫幼女的判罚,在很多时候仍要依据当值法官对“两罪之争”的个人见解来决定。这种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挑动着社会舆论的神经,又反过来给司法独立带来压力。因此说,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废或留,立法机关真该列入讨论日程了。至少让争议在公开的立法博弈中对阵一番,看看谁有理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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