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涓
发布时间:2022-08-24 11:06:35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67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
莫涓,女,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住天山区。 [1] 1982年10月入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
2015年4月7日违纪被查, [2] 同年6月23日立案侦查。 [3] 2015年6月19日被,同年7月3日被执行。 [1] 2015年7月9日立案审查,又被和行政开除。 [4] 2016年5月16日被。 [1] 2016年12月15日,乌市中院一审判处其十六年,三年,并处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1]
- 中文名
- 莫涓
- 国 籍
- 民 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56年05月01日
- 毕业院校
- 中国社科院
- 出生地
- 北京市
- 性 别
- 女
- 居住地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1998年11月任巴州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2005年4月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1]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管民政厅全盘工作,分管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2]
2015年6月,免去莫涓自治区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职务。
莫涓违纪被查
2015年4月8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
莫涓立案侦查
2015年6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 依法以对莫涓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3]
莫涓强制措施
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1]
莫涓立案审查
2015年7月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4]
莫涓双开处分
经查,莫涓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欺骗组织,为本人和其儿子办理假身份证,随意出入国境,隐瞒不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违反人事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规定,利用职权违规录用、调入、提拔使用其亲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额贿赂;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违反财经纪律,民政厅重大工程项目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莫涓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等相关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审议批准,决定给予莫涓开除党籍处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莫涓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二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涓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于同年8月15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1]
莫涓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5日,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莫涓在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及巴州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钱物价值总计3387.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在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期间,以公务开支为名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9.5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莫涓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组织上尚不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贿赂犯罪事实和全部贪污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并能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 据此,依照《》等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31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本案查封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88号0131号别墅一套、青岛市山东路6号悦府小区4号楼2502室住宅一套、青岛市山东路悦府小区1号楼1-3-1101室住宅一套、乌鲁木齐体育馆路12号1栋1-2号门面房一套房产中涉案部分及孳息、已扣押金条一块予以追缴,不足部继续追缴。 [1]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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