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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哪些(司法鉴定包含哪些项目)

发布时间:2023-04-07 10:13:28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1014    

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哪些(司法鉴定包含哪些项目)

当事人就法律诉讼纠纷中遇到的司法鉴定,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什么?司法鉴定是怎么收费的,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需不需要出庭?有关司法鉴定委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乾盛鉴定法医部为大家讲一讲,司法鉴定委托中要注意的事项。

一、司法鉴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定或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评定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都包括哪些?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

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哪些(司法鉴定包含哪些项目)

1.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

2.产品质量;

3.环境检测;

4.计算机技术;

5.医疗纠纷鉴定;

6.伤残等级鉴定;

7.法医;

8.文书;

9.痕迹;

10.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

11.知识产权;

12.建筑工程;

13.会计审计;

14.资产评估;

15.房地产评估;

16.因诉讼活动需要而进行的其他鉴定。

三、司法鉴定如何委托申请?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和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需要鉴定时,由审判执行部门统一移送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由其独立负责对外委托、组织鉴定。

诉讼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向负责审判执行案件的审判庭(执行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审判庭(执行局)办案法官如认为对有关技术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由合议庭评议后提出意见报庭(局)长批准后,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移送书,明确鉴定的内容、目的和鉴定费用预缴方,连同有关鉴定材料移送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再由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跟进相关工作。

四、司法鉴定收费有没有标准?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五、司法鉴定人要出庭吗?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终应当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七、有关司法鉴定委托的注意事项

1、委托人名称,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但是决定和委托鉴定仍然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在诉讼活动之外,委托人可以是法人、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文书格式同时要求填写委托人的联系姓名、电话、联系地址、承办人等信息。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包括机构名称、住所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委托鉴定事项。即委托人委托的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对于有些专门性问题,可能有多种技术手段可以解决。为使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机构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委托鉴定事项的表述方式。

4、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如果所委托的鉴定属于重新鉴定,意味着存在鉴定案件可能属于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有争议的案件,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时候,需要予以特别的关注。所谓重新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者诉讼活动之外,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侦查机关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

5、鉴定用途。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是办案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弥补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拓展他们对案件事实认知能力的需要。在诉讼活动之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公证、保险理赔等部门委托鉴定,也是为了明确事实,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大多是为了了解或确定某些特定的问题,为主张自己的权益做准备。

6、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民事诉讼法》第77条、本《通则》第24条都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实施鉴定,自然有权了解相关的案情和案件材料,否则将无从履行鉴定职责。比如,在因伤害而造成的损伤程度鉴定(或称为伤情鉴定时),鉴定人就有权了解纠纷发生时的情况,并查看当事人受伤后治疗情况的有关材料。因此,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客观、详实地提供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以便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

但同时应当注意,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鉴定人是利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检验鉴定、科学分析,从而提出鉴定意见。因此,鉴定人只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而对于与鉴定无关的案情无须了解,避免受案情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影响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

7、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对象,是鉴定意见赖以产生的重要基础,根据本通则第14、15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充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只有鉴定材料符合条件、满足鉴定需要的,才能受理。有的鉴定材料本身也是诉讼中重要的实物证据,或者本身具有重要的价值、对当事人具有特殊的意义,需要鉴定人加以妥善保存、使用,防止丢失或损坏。

因此,在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文书格式的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机构所收到的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应当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在鉴定委托书中,委托人与鉴定机构还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约定,如鉴定工作完成后是否需要退还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是否会因鉴定需要而损坏、耗尽,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对剩余鉴定材料如何处理等。

8、鉴定风险。委托人、当事人有时会对司法鉴定有较高的期望,认为司法鉴定一定能够解决案件涉及的问题,期望能够得到有利于己方的鉴定意见并且能够被办案机关采信。事实上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项科学技术活动,是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由于种种原因,鉴定意见也有不准确、不可靠的情形,或者无法得到肯定性意见,甚至无法得出明确意见的情形,为帮助委托人、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看待司法鉴定活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委托书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鉴定相关的风险因素。在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文书格式中,列出了3条风险提示:①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背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②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③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增加其他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9、鉴定时限。本通则第28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

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鉴定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如果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在更短时间内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受到鉴定活动本身规律性、鉴定材料等因素的影响,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更长的鉴定周期的,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完成鉴定的时限,并在中予以明确。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某个确定的日期之前完成鉴定,或者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通则第28条的规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10、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在诉讼活动中和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应当收取一定的鉴定服务费用,国家对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5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通则第8条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司法鉴定机构开始提供鉴定服务前,委托人需要了解所需支付的费用情况,双方经沟通、协商,对鉴定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列出费用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

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或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签订委托书的双方是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而不是当事人,但多数情况下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是当事人。因此,为避免鉴定完成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事前让当事人了解鉴定费用的有关情况。

11、双方权利义务。鉴定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在提供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或影响,如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委托,鉴定机构不能仅依据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随意收取鉴定服务费用,而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质证等等,在鉴定业务活动中,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还有哪些需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可以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在一个具体的鉴定案件中,委托人肯会有一些特殊的、具体的要求,而鉴定机构可能会有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也可以将这些内容写进司法鉴定委托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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