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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文在宋代社会治理中的用途——以书判榜文为例

发布时间:2023-08-28 10:24:40     作者:小怡叙说天下事N     浏览量:881    

榜文的意思

司法判案的榜文属于书判类榜文,现存以公文与判词为主。高柯立认为可将其归入约束晓谕榜,朱文慧认为书判榜虽然与约束劝谕榜都具有劝谕教化的功能,《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著名的判文汇编,编者取宋代知名公正之官的公文与判文,编成文献,揭示了编撰者对南宋晚期社会的期待。因此《名公书判清明集》除了是一部地方官员处理公务的参考之书外,亦是编撰者与众多士人对宋代法制社会建设理念的追求。

目前学术界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对情、理、法的讨论,如胡明月《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的情理法》,陈锐《宋代的法律方法论——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的考察》。高柯立从官民关系角度,对书判文书加以论述。刘晓明的《唐宋判文研究—以<文苑英华>和<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文体形态与当时的社会现实问题做了梳理。

榜文的意思

本文关注“名公”二字的含义,将注意力放在书的编撰者所描绘的南宋法制社会,对南宋法官处理地方事务时制定的书判文书中的榜示部分进行研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探求书判榜文在宋代法制社会中的应用。

迁善黜恶:书判榜文的宣谕作用

宋代官员发布的书判榜文,大多是对当时社会中不良现象的指责,也有对社会中富有德行的人与现象进行奖赏。这些书判榜文无疑是受到了儒家思想影响,其中贯彻了众多儒家伦理的原则,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和睦宗族、邻里相亲等,其中所表现出的礼制的道德标准,都是宋代统治者欲令民众知晓、了解并积极实施的内容。同时地方官员认为家庭、亲族、乡民之间的和睦有助于地方官员的管理,也有助于经济、农业的发展。地方官府常发布各类书判榜文,用以教化民众,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这些判文包含两个方面:褒扬善者,惩治恶人。以下就从这两方面进行论述。

对善的旌赏

宋代理学兴起,强调“修身、齐家、治国”,理学家积极尝试用儒家思想来建立一个儒家的理想社会。而榜文正是一个合适的宣扬载体,官员们通过榜文将儒家伦理道德宣谕给民众,以达到移风易俗之目的。

对恶的惩治

惩治罪恶,打击犯罪是南宋地方官员的重要任务。较之迁善类书判榜文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蜻蜓点水,黜恶类书判榜文则占了大量的篇幅。可知在当时社会,扬善之举虽然体现了官员的公正廉明之姿,惩恶却更能凸显官员在处理政务中刚正不阿的形象。官员将惩恶的公文与判文榜示于民,使民众在得知榜文内容的同时警示恶者,约束不法行为。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对社会恶行惩戒的书判榜文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以公文书形式发布的榜文和以判文形式发布的榜文。用公文书形式发布的榜文主要针对于恶行中的普遍现象,也就是某件恶行已在社会中或其治域下多次出现,法官屡禁不止,由此特别发布榜文诫谕。这种类型的榜文,所述事件比较琐碎,却带有普遍性。

既然以公文形式发布的榜文带有普遍性,那么以判文形式发布的榜文则带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恶行,宋代官员有着不同对策,以下就几个比较典型的社会问题进行探讨:

禁打赌

打赌一直是古代社会难解之问题,宋代官员对于禁赌一事用力颇多,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若干篇榜文就是专门针对打赌而作的。

非法宗教信仰

除了对于打赌这类恶习的纠治外,宋代官员也为防治民间非法宗教活动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尤其是在食菜事魔教这一非法宗教上,在宋代曾引发农民起事,令官府时时防范。 在针对一些民间宗教问题发布榜文时,官府会在正文中加入朝廷颁布的相关法律,使民知晓此事的严重性,以起到防患之作用。

如蔡杭《莲堂传习妖教》中将法律关于禁止食菜事魔教的规定录于文前,为之后对食菜事魔教成员的惩戒做铺垫,也对未参事民众起到震慑作用:“按敕: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不以赦降原减二等。又敕:非僧道而结集经社,聚众行道,各杖一百”。对教中胁从人员以恩威并用,以起到宽宥与惩罚兼施的作用。在这篇判词中,虽然食菜事魔教徒的打斗事件应是文中处理的重点,但蔡杭将榜文的重点转移到对教徒的戒谕上,通过震慑与诫谕其管辖境内的教徒,让其自行脱教,以达到对境内食菜事魔教的清理。

惩豪横

豪横是地方上的有权有势者,他们常常凭借手中的力量与官府对抗,影响司法公正,是地方官府的心腹之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占有较大篇幅的是对豪横欺压民众事件处罚的榜示。《名公书判清明集》专门收录编撰有《豪横》一门,“所谓豪横,既非官员,也非吏胥,而是乡村中的土豪劣绅,恶霸地主”。

这类人群往往在当地有较大的势力,甚至与官勾结,民众若受此类人欺压,定会陷入无法申诉的境地。因此,将对这类人群的处罚结果进行榜示,不仅为民伸张了正义,也达到了榜文本身的用意,更维护了南宋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豪横》的榜示内容是关于某豪横方震霆,其在当地蛮横无理,强骗人财物,欺诈田业,更有逼死、打死人之恶行,但其势力很大,无人敢管。法官蔡杭判曰:“方震霆供认骗乞之数,计官会二千二百八十贯,见钱十五贯足,而欺诈田业与诈价钱不与,纽计绢五十余匹,合决脊杖二十,配本城,以为豪强武断者之戒”。

但因其祖为当地社会名贤,对其轻判,其他豪横者也都受脊杖、发配之罚。从榜文可知,豪横虽受到制裁,却因祖上功名抵掉部分罪行,被判脊杖、配军,最后只以“勘杖一百,编管南康军”收场。说明当时社会对“前贤之后,合从三宥”这种观点的认同,并且在榜文中亦透露出法官对科举、读书之人可从轻落罪的引导之语。榜文对恶行惩戒的同时,亦对民众进行了教化。

禁匿名榜

匿名榜属于匿名书的一种,由于匿名榜是公开张贴在外界以示众人,具有公开性,且受众面广,故匿名榜较之于一般非公开的匿名书而言,所造成的影响更大,宋代官府认为其行为更加恶劣,严令禁止。北宋王安石变法期间,有民众对保甲法不满,于是将匿名书揭于木上,上面言保甲法使甲民民不聊生,又大肆宣扬今农事未兴,又要行武,是王安石之错。

其实质是对保甲法的一种毁谤行为,虽然针对的是保甲法,但实际针对的是王安石。王安石因此而大怒,赏金以追捕书写匿名榜之人。匿名毁谤之事仍不能绝,甚至有民众书写匿名榜以煽动甲民。匿名榜会造成民众对于官府的误解,这时官府就需要发布榜文,消除误解,打击罪恶之风,凝聚人心。

以例代言:案例榜文的司法解读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编撰者看来,除了依据律令格式断案外,司法审判最重要的原则是一个官员在运用法令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一个官员价值取向的形成,包含着官员学习的法律知识,其所受的教育,当时的人伦社会思潮以及统治者的思想。《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大量的公文与判文被法官榜示,其有不同的司法功用,公示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另外,还具有收集证据、警示之作用。

而将判罚案例榜出,示以民众,还有同于劝谕文的效果,起到教化作用。诉讼判词张贴为榜文,有与劝谕文、约束文相同目的,关于这个观点,在高柯立的《宋代的粉壁与榜谕:以州县官府的命令传布为中心》、朱文慧《榜示·读示·门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宋代司法中的信息公开》都有所提及,但未做详细论述。

而郭东旭、李婕在《南宋蔡杭法律思想探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一文中也说明了蔡杭在处理一些宗亲间的诉讼案件时,是用了“先教化后判决”的方式。法官之所以用书判榜文在案件榜示中加以教化之语,而不用劝谕文与约束文的方式进行教化,是基于案件所带来的直观感。

在某一地区发布的以单起案件为核心的个案榜文,内容涉及的人与事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当地民众十分接近,这种代入感更易起到教化的作用。除此之外,案例榜文对于民众法律知识的普及,也起到一定的作用,比起晦涩难懂且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这种颇有故事感的案件榜示更能引起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关注,达到诫约民众,防治犯罪的目的。

亲族间财产纠纷的处理准则

亲族间的纠纷最易发生财产问题,这一问题一方面是司法的难题,另一方面又牵涉到儒家的伦理。宋代的官员在涉及到此类案件的榜文时,加倍用心。

亲族不睦案件的伦理评判标准

在书判文中,对于亲族不睦的案件,法官进行断案与榜示时,在诉以法理的同时,还需将人情考虑于内,与上文一样,同样涉及到了儒家伦理的问题。 宋代官府希望亲属间矛盾通过私下调解,使之悔悟,以免兴讼伤了亲族间的和气。兄弟间的不和,造成的诉讼冲突,更是法官行政过程中想要极力化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编撰者将一些知名法官所判的相关案件收录,即是希望通过这些判文的传播和影响,尽可能将兄弟之讼导致的伤害降到最低。

书判榜文对民众的约束和教化

另一些书判文的榜出,即是以案例的公示告诫民众,其榜示的目的在于普及司法知识,从法律上约束民众,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如《诸户绝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入其业入学》所示,建阳县周德亲子殇,其有一养子周起宗。周德死后,其嫁出妾阿张将其田业献入县学。然而依法令规定,嫁出妾没有权力将周德的田地献入官,而周起宗作为养子可以继承周德的田产,法官最后判周起宗收回田产。为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发生,故将其案件榜县学前。

宋代地方官府将案例榜出以示民众,对民众起着劝谕、教化及约束的作用,书判榜文不能等同于劝谕文。书判榜文本身的特点,在于法官将当地所发生的真实案例,以榜文的形式张贴,并辅以教化、约束之语。

使民众在感官上有着强烈的感知,比之无实例的教说,更能让民众认知人伦风俗、善恶对错。尤其在榜文中还刊载法律条文,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比单独发布法令方面的榜文更加行之有效。用书判榜文中的案例代官言的做法,使书判榜文成为地方官员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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