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之治苛酷:洪武、永乐朝,那些奇怪而残虐的榜文禁令
发布时间:2023-08-28 21:18:32 作者:史遇春之尘境心影录 浏览量:577
作者:史遇春
明初之治苛酷。朱元璋、朱棣对待民众有残虐不道者。观明初榜文,或可窥见一斑。
一、军官、军人触犯禁令,处罚残忍
(一)禁令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农历三月二十五日,敬奉圣旨:
在京军官、军人,但凡有学习唱曲的,一经发现,便割了舌头;但凡有下棋、打双陆的,一经发现,便斩断其手;但凡有蹴圆的,一经发现,便卸掉其腿;但凡有做买卖的,一经发现,便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
相关解释:
1、打双陆
一种古代的赌博游戏,类似于下棋;赛盘之上,两边各设十二格;游戏双方各持十五枚黑色或白色的棒槌状马子,立于自己一边;比赛之时,按照各自所掷骰子的点数行走,先走到对方区域者,视为获胜。
2、蹴圆
一种古代类似足球的运动。
(二)实例
1、府军卫千户虞让之子虞端,故意违抗禁令,吹箫唱曲,结果被施以极刑,他的上嘴唇连着鼻尖,一起被割掉。
(明洪武中,设置府军卫,为上直亲军之一;永乐以后沿置;负责守卫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门;以指挥使为主官,下辖千户所。)
2、龙江卫指挥伏颙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结果被卸掉了右脚,全家被发配到云南。
二、儿童发式不当,面临重刑
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九月十九日,大明礼部发布了一款榜文:
宫廷内使剃一搭头。官民之家的儿童,凡是剃留一搭头的,一经发现,该儿童处以阉割之刑;其全家人等,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为该儿童剃头的人,不分老幼,定以同等的罪行。
(据传,一搭头为蒙元的发式。)
三、名字、称呼,皆有明禁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十二月十五日敬奉奉旨,禁约如下:
不许将太祖圣孙、龙孙、黄孙、王孙、太叔、太兄、太弟、太师、太傅、太保、大夫、待诏、博士、太医、太监、大官、郎中等字眼作为名字称呼。
医人只容许称作医士、医人、医者;不许称作太医、大夫、郎中。
梳头人只容许称作梳篦人,或者称之为整容,不许称作待诏(待命供奉内廷的人,称待诏)。
官员家中的仆役,只容许称作阍者,不许称之为太监。
四、违禁穿靴,难保头颅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八月还有榜文:
因为奸诈不法之人违反法令,有五城兵马司捉拿移送的犯人颜锁住等人,犯行如下:故意将原定皮札䩺[wēng]的样式,更改成半截靴;将短䩓[qí]靴的里子做得与靴䩓一样长,还安上了抹口;更改之后,他们要么自己穿着,要么卖给他人;如此穿着之后,这些人还自由随意,或去饮酒、或去宿娼,大摇大摆、四处走动。他们被五城兵马司捉拿之后,交送审问,以确定罪名。针对此事,礼部慎重判断审察:先前,因为官民人等全都穿靴,并未分别高低贵贱;所以,朝廷命令礼部出示榜文,敦劝军民、商贾、技艺(以技艺谋生的人)、官下(官员的低等下属)、家人、火者(仆役),不再容许穿靴,只可以穿皮札䩺,凡是违反禁令者,处以极刑;这些更改样式的靴子在外流传,随意穿着,必然导致制度混乱,故而应该明正典刑、处以死罪。现敬奉圣旨:
这些坏乱法度的人,全都押去他们各家门前,砍掉头颅,挂在杆上示众,其全家人等,全都流放到云南。
相关解释:
1、皮札䩺
皮制的䩺鞋;厚底高靿[yào],制与靴同;穿着之时,靿束于胫,外缠绑腿。元、明时期较为常见。
2半截靴
一种便于穿、脱的双层短筒防寒皮靴。靴面制为两块,前面盖及足面,以纽扣绾结,或以带系缚,后面达脚踝以上,防寒保暖。
五、装扮演剧等事违禁,将以极刑处置
明成祖(朱棣)永乐九年农历七月初一日榜文:
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上奏,乞请下敕至法司,今后人民、倡优装扮、展演杂剧,依照律令,除可以扮成神仙道士、义夫节妇、孝子顺孙等角色并演出劝人行善、欢乐太平等内容外,但凡涉嫌亵渎帝王、圣贤的词曲、架头(指表演帝王、宫廷故事的杂剧)、杂剧等,如若不是律令所可容纳的,只要胆敢收藏传诵、印刷售卖,立即逮押解送至法司,进行追究处置。现敬奉圣旨:
但凡有这样的词曲,榜文发出之后,限定他们五日,全要一点不剩地上交官方,予以烧毁,胆敢有人违反禁令,继续收藏,全家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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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1.明·顾起元《客座赘语》
(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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