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掉6000元,他被罚20000元
发布时间:2023-07-31 04:46:28 作者:秦淮政法 浏览量:527
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
被告眼看对方证据充分要败诉
“灵机一动”P图造伪证
胜诉不成反遭重罚!
基本案情
常女士与钟先生通过社交软件相识,二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感情破裂,因钟先生欠钱不还,常女士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钟先生偿还双方交往期间的借款本金21000元及相应利息。
01
组织质证
慧眼识破假证据
诉讼中,针对一笔6000元转账款项是否为借款,常女士与钟先生各执一词。常女士主张,2022年5月,钟先生开车途中撞伤行人,向常女士借款6000元用于赔偿伤者。为证明其主张,常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是,钟先生却答辩称该起交通事故系因常女士在车上玩闹导致,常女士转账的6000元系承担赔偿责任,其居然也提供了一份相同时间、内容却截然不同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时间,案情变得扑朔迷离。为查明案件真相,经办法官要求双方到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常女士当庭出示手机中储存的原始聊天记录并播放语音,而钟先生却无法提供原始聊天记录。面对原告充足的证据,钟先生终于承认,其提交的聊天记录系伪造,该笔款项是借款。
02
依法惩戒
罚款两万元
法官当庭训诫了钟先生。同时,因钟先生故意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番禺法院决定对钟先生罚款20000元,以示惩戒。
钟先生表示,他得知原告起诉后慌了手脚,一时头脑发热在网上找人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企图以假乱真蒙混过关。钟先生向法院递交了检讨书,对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深刻反省并作出诚挚道歉。目前,钟先生已缴纳罚款,并向常女士支付所有借款本金,常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已成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但是,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其内容极易被修改、截取。
因此,在通过社交软件进行资金往来、合同订立等重大事项时,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完整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同时在诉讼活动中诚实守信,切勿通过伪造证据等违法手段欺骗法庭、攫取非法利益。若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将依法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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