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3-06-26 23:20:29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60
自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后,好像各大建筑行业的企业都乱了,为了防止被分包单位坑,不论什么类型的分包的人都归到农民工范畴,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原本不需要又或者是正常理解不应算为农民工的人的工资代付工作。然而到底什么才是农民工呢?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是这么定义农民工的,指的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那这里就有了两个重要的点,
第一: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何为劳动?这里就存在一个实在的问题,劳动劳动就是有守雇佣关系的事实情况,简单解释就是雇员与雇主口头或书面的约定一件事情,雇员干完雇主就支付报酬。放在施工行业就是施工人员依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后,由施工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在施工行业这里的中间往往存在一个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的作用是什么呢?经政府认证可以保证工人施工质量的存在而已。
第二:农村居民,何为农村居民呢?1、户口为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农村的人。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种植业或养殖业、渔业等为主的劳动者,故也被称为“农民”、“村民”、“乡民”、“渔民”等;2、虽然户口是“非农”户口,但居住在农村的人;3、城郊村、城中村因撤销村村委会建立居民委员会,但其户口没有转为非农户口的人。若到城镇或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农民工”。
所以按照上述解析只要户口在农村的,远离乡土工作的其实都可以算为农民工。这个条例的解析对于农民工的定义还是很模糊的一个界限,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解析,接下来我浅谈一下我的理解。如何判定就从上述两点来判定!
第一:提供劳动,按照词义解析服务的范围是大于劳动,所以提供服务和提供劳动是两个概念的事情。这里不妨就按照劳动合同+劳动或服务的定义来判定。劳动合同是事实依据合同,所以发生了劳动事实就成立。进城务工的人中直接受雇与支付本体的就很简单,存在问题的是建筑行业的分包形式,上述我也说了,分包单位的实质是经政府认证可以保证工人施工质量的存在而已。所以在建筑工程中,分包的实质其实就是两方面:①找来一批人与施工单位发生用工事实依据。②分包单位保证工人施工质量进度等满足要求。
上述劳动合同说明白了,再来说说劳动和服务的区别:①提供劳动是指自然人本身直接或间接为工资支付本体劳动获取报酬;②提供服务是指一家单位依据另一家单位的要求,派出自有的员工为其服务。可以看出来这两个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安保、咨询、监理等都算是第二种。
第二:农村居民,简单的判别就是是否是农村户口,但并不能作为一刀切的判定理由。比如从一个市去另一个市打工的呢?
整体来说关于农民工的定义仍然是很模糊的一件事,该发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保证农民工的工资上一刀切认为所有都是这是一种懒政,如何可以做的更好,更加精细,从而更好的保证农民工的个人权益,毕竟农民工其实真的是一群可爱的人,我相信会越来越好的,也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对于“农名工”可以给出更加明确的司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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