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工时工作制”?这个制度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3-06-15 21:50:46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58
上5休2,一天工作8小时,这是标准上班族。但是,还有一些上班族,他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什么是“特殊工时工作制”?这个制度违反劳动法吗?相信很多市民都还不清楚。
近日,西安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特殊岗位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不能“超标”。
据悉,《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我国普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其劳动量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统称为“特殊工时工作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实行此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方可实行。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同样需要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方可实行。
西安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由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即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批管理。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负责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在高新区、国际港务区托管部分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地址的企业,依据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与涉及托管区域社会事务的移交协议办理。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