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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维权(短信投诉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3-05-05 23:09:42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109    

短信维权

垃圾短信频繁出现

短信维权

本来已经很烦了

短信维权

选择退订还被收了短信费

短信维权

大爷出手了!

退订短信被收0.1元话费,消费者状告通讯公司

前段时间,孔大爷收到了某通讯公司的短信:“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税务评级,我行已为你的企业预授1260000元备用金,随借随还,转接人工回复1,咨询办理回复2,退订回复T。”为了不再被类似短信骚扰,孔大爷回复“T”进行退订,因此还支出0.1元短信费,这让孔大爷气愤不已。经号码查询,孔大爷查出短信发送人为某通讯公司。一气之下,孔大爷一纸诉状把某通讯公司告到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通讯公司书面致歉并承担短信息退订费0.1元。

双方和解,通讯公司道歉并承担0.1元话费

考虑到孔大爷家住浙江温州,且年事已高,承办法官决定采用网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开庭前,法官分别与孔大爷和某通讯公司进行了联系。原告孔大爷认为,某通讯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私生活安宁,同时侵害了他的财产权,要求维权。被告某通讯公司则辩称,自己受银行委托发送上述信息,但愿意给孔大爷赔偿并书面道歉。鉴于某通讯公司认错态度诚恳,最终孔大爷同意调解。日前,某通讯公司已书面道歉并为孔大爷充值0.1元话费。

法官: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可被认定为侵害隐私

我国《民法典》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不只是在文字上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实际上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害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侵入、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社会现象都可以被认定为侵害隐私。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权遭受侵犯主要有两种救济方式:不需要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需主张损害赔偿,则可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使侵权请求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标的很小,但某通讯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的行为,侵害了孔大爷的隐私权并造成其经济损失,某通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号@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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