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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河道管理将“有法可依”
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人民政府获悉,2023年1月1日起,《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据悉,中山将水污染治理(防治)有关内容囊括在《办法》内,从制度上为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支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姜永涛 明确河道管理体制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四十条,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第一,河道管理体制,明确河长湖长职责、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第二,中山河道管理专业规划编制的主体及程序,强化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第三,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程序,对内河涌管理进行规定。第四,实行最严格河道保护制度。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对河道水闸设置、河道覆盖管理,堤顶管理,破堤施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第五,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规划、堆砂场管理要求进行规定。 城市建设不得缩减河道 《办法》中明确,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洼淀,不得擅自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确有需要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堤防安全和防汛安全。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堤防安全的需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落实养护主体和经费;路面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其修复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堤防管理单位意见。因堤防维护需要,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意见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堤顶、戗台设置影响阻碍水政、防汛监督检查人员通行的道闸杆、栅栏杆等障碍物。 禁止擅自填堵覆盖内河涌 《办法》中明确,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影响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补偿损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者补救措施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砂石的,不得利用砂石堆放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砂石堆放场管理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设施,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时间:2023-07-06 05:20:44
作者: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