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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欧洲大部分人忙着打打杀杀时,他劝大家冷静一下

发布时间:2023-09-13 09:53:57     作者:大外交智库GDYT     浏览量:578    

格老秀斯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劳秀斯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

一、奇幻的人生:从装书箱逃离,走向人生巅峰

伟人、思想家的诞生好像都离不开一段曲折的人生,但是格劳秀斯的奇幻人生要从他的一次逃亡说起,这次逃亡不仅仅是在形式上令人“耳目一新”,也因此为后世种下了国际法的种子。

格劳秀斯(图源:百度百科)


格劳秀斯(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和海洋法的鼻祖,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格劳秀斯自小就有“荷兰神童”的称号。格劳秀斯“彪悍”的学习能力从小就可见一斑。他极具天赋,从小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未到7岁,就开始学习罗典语及希腊语。8岁能够以罗典语作一些祝贺战争中荷兰战胜西班牙的诗歌。由于其天资聪慧且勤奋好学,11岁就入莱登大学学习希腊罗马的历史、数学、天文学、哲学、宗教学以及法律学。[1]直到现在,莱顿大学中格劳秀斯的雕像依旧是无数学子心之所向。

莱顿大学中格劳秀斯雕像(图源:豆瓣)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玛利亚和丈夫在狱中呆过一年半之后,随时设法逃狱。夫妻俩商定将格劳秀斯藏在书柜之中,伪称格劳秀斯染上传染病,近期内不能读书,并将所有先后借来的书全部还给他的朋友。当书柜由看守兵抬出城门时,玛利亚机智镇静,使之免于检查,安全运至友人住宅后,格劳秀斯才从书柜中出来,并立即化装成泥瓦工逃至法国。格劳秀斯逃到法国以后,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虽然格劳秀斯依旧念念不忘自己的祖国,并希望能够在有生之年回归祖国,但当时的荷兰执政府禁止他回国,在朋友们的劝告下归化法国,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2]


二、国际法代替“丛林法则”

(一)国际法崭露头角

格劳秀斯与国际法的渊源也是源于一场巧合,1601年荷兰正与西班牙交战,荷属东印度公司一支船队在马六甲海峡附近捕获艘葡萄牙船,当时葡萄牙为西班牙属地,该葡萄牙船及其贵重船货被带往荷兰并作为战时捕获物出售了。公司股东中有人反对这一做法,就此事征询年轻的格劳秀斯的意见。他在1604~1605年冬季写成《捕获法论》一书。1609年他将该书第12章《海洋自由论》,以“自然法”为依据,认为罗马教皇赋予西班牙的海上霸权为非法,主张“贸易自由”和“航行自由”。

《海洋自由论》(图源:百度)

格劳秀斯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动荡和重组的年代。当时国际关系的发展有着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欧洲经受了长期的战争,二是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德意志诸侯和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之间的三十年战争从波希米亚开始,迅速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欧洲主要国家如法国、瑞典、英国、丹麦、俄国全都参与了这场战争由于战争的持续和蔓延,军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军队的行为也越来越残酷和野蛮。士兵到处烧杀抢掠,城市村庄转眼间夷为平地,不计其数的平民百姓在战争中丧生。对于欧洲战争的残酷,格劳秀斯认为连野蛮民族都会为之汗颜,在这种战争卷起的腥风血雨之中,所有自然和人的法律都被弃而不用。没有法律的约束,战争的野蛮程度就无从控制了。[3]在《战争与和平法》问世时,当时欧洲的外交推崇马基雅维利主义不尚正义,不讲信用。三十年战争时,人民在战争中遭受极大的痛苦。而且,因宗教改革,罗马教皇已丧失其在各国间最高的统一权力,各国间的争议没有适当的仲裁者和调解者,加之15世纪以来,美洲大陆的发现,航海发达的同时,海权常成为欧洲列国纷争的因素。格劳秀斯在此时代背景下,加以其渊博的学识和广阔的视野,产生了奠定国际法基础的伟大创作。《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也成为了最开始论述国家间战争与和平的法规。

三十年战争(图源:百度百科)

格劳秀斯意识到国际法规的重要意义,促使格劳秀斯逐渐关注怎样用非暴力的法律约束规范国家战争。作为和平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格劳秀斯主张国家之间的争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当不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时,必须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努力协调,尽量避免战争。它坚信解决国家争端和解决人类争端一样,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4]


(二)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渊源


1634年,格劳秀斯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随后,格劳秀斯悄然出走,但他乘坐的船舶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于是不得不在一个小港避风,然后乘坐一辆无盖马车继续赶路。据说,他这样匆忙的原因大概是想去参加结束“三十年战争”而举行的威斯特伐里亚和会。[5]虽然没能参会,但是他的精神和思想印刻在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条约中。由于战争,更由于主权概念和国家体系的建立,同时代的霍布斯认为这种体系是一种没有秩序的、原始状态的社会,每个国家都会极力保护自己的生存和利益,所以他们认为对于国家来说,权力是唯一可以保证生存的手段,在这样一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战争就是正常的、不断发生的现象。而其他对于人类前途持较乐观的思想家却相信人类理性的力量,认为人类的理性可以使他们认识到战争的残酷,认识到国家长远利益的实现不能够依靠相互之间的武力威胁和战争。这些思想家他们相信人类的理性可以导致契约和法律的制定,从而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国际社会,减轻战争的残酷和野蛮性。格劳秀斯有关战争与和平的国际法论述就是在这种国际环境下诞生的。1625年,正值欧洲处于三十年战争时期,格劳秀斯发表了里程碑式的法学著作《战争与和平法》。这是第一部系统讨论国际法的专门著作,它详细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几乎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畴,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战争与和平法》与国际关系密切有关的是关于国家之间法律的阐述,包括正义战争、法律和战争的关系、战争的规则、对平民和战俘的处理、战胜国的义务等问题。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的新的国际关系中,其中的原则体系为新出现的国家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战争与和平法》(图源:百度百科)

国家通过签署《威斯特法利亚合约》确立了国家的主权。成功将宗教的权威成功从教会中转移到各国君主身上并发展出近代欧洲国际体系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准则—— 均势原则。格劳秀斯对于国际关系最重要的贡献是把国际法作为国家行为的主要制约因素。他认为17世纪的国际体系是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体系,国家无可争辩的是国际关系的主导行为体。他从人的自然状态推导出国家不断处于利益冲突之中,承认国家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无政府状态。同时,他也承认国家的理性和自私特征,认为国家行为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国家利益。这些方面都是格劳秀斯和政治现实主义相似的地方。但是,格劳秀斯的理论和现实主义有着实质性的不同。当代政治学家、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马丁怀特认为格劳秀斯传统与现实主义传统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格劳秀斯虽然承认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势力均衡对于秩序的意义,但是他同样重视国际规则和国际规范,认为国际法和国际规范可以帮助造就一个有序的国际社会。这正是格劳秀斯理论中最具自由主义色彩的成分,也是他对后来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产生的最大影响。[6]在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中,格劳秀斯的思想在熠熠生辉,乃至今天,在一些国际组织、外交领域中,格劳秀斯的思想依然散发着魅力。格劳秀斯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巨变的时代,他以自己广阔的视野和宏大的胸怀尝试去构建一个崭新的世界格局和秩序,格劳秀斯让许多年轻人看到,在经历历史巨变的发轫之际,如何冲出旧世界的枷锁,以一种新的方式去探索未来的可能,格劳秀斯的人生特立独行,任何一个领域伟大开创者的生平注定不会一帆风顺,格劳秀斯一生流离他乡,但幸运的是,他为当时的人们和后人树立了一面引导着他们不断前进的旗帜。(作者系大外交智库研究员助理实习生 陈泓含、毕蔚然、韩东洋;王盖盖审校)


注释

[1] 何其生,格劳秀斯及其理论学说,[J],武大国际法评说,2004,2(00),347-360

[2] 胡果·格劳秀斯,百度百科词条 [引用日期:2021-04-30]

[3] 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2

[4] 吴建每,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J],湘潮,2013,(01),68-69

[5] 胡果·格劳秀斯,百度百科词条 [引用日期:2021-04-30]

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4


编辑 / 王潇洒 审核 / 陈际界

再审 / 王盖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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