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的效力、婚姻的效力与重婚罪!
发布时间:2023-09-04 18:17:21 作者:光明网 浏览量:856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686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31秒。
张铁柱和王小花于2010年10月份在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了,在此之前,两个人曾经长期同居,对外也以夫妻相称。2011年10月,两个人发生了矛盾,于是张铁柱便搬出去和王小花共住的房屋。
就在2012年的一月,张铁柱又和李香草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还举行了婚礼。王小花得知后,便以重婚罪将张铁柱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期间,张铁柱以办事处违法办理结婚证为由,对该办事处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证书。
法官说法:
受案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在2010年9月29日的时候,张铁柱持着自己和王小花的合影照片、王小花的离婚判决书,独自到被告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经过办事处人员的同意,张铁柱将结婚登记申请表带回家中让王小花签字。
就在2011年的一月,被告在张铁柱、王小花两个人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两个人填制了结婚证书。当天,张铁柱和办事处的人员一起去为王小花送结婚证书,当时王小花并没有收,该办事处人员便将结婚证书带回去自己保管。
直到2011年10月15日,张铁柱去该办事处将二份结婚证领走。本案被告在女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未对张铁柱提供的登记手续进行核实,便为二人制作结婚证书,违反了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王小花拒收结婚证书以及办事处人员将证带回的行为,说明这次结婚登记申请以没有得到法律的许可而告终。
数月过后王小花要求领证,应视为新的结婚登记申请,被告未查明张铁柱是否同意与王小花结婚的事实,而将结婚证交与王小花,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被告为原告和王小花办理的结婚证。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收藏
最热文章
为您推荐
最新文章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