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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伊莎美尔化妆品后皮肤过敏 上海高能和超市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01 09:59:00     作者:信网     浏览量:388    

伊莎美尔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于女士从没想到自己在正规商场购买的名牌化妆品会导致自己面部过敏的结果。这套由上海高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能”)生产的伊莎美尔化妆品是于女士花1000多元在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烟台百盛购物中心(以下简称“百盛烟台购物中心”)购买的,用了半个多月脸上就出现了过敏症状。于女士认为过敏与使用了伊莎美尔化妆品有直接关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无果后,她将上海高能和百盛烟台购物中心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上海高能和百盛烟台购物中心赔偿于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125.93元。

买来名牌化妆品用完却过敏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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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于女士在百盛烟台购物中心花1062元购买了一套上海高能生产的伊莎美尔化妆品,用了半个多月于女士就因面部皮肤出现过敏反应多次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下医嘱要求于女士用百分之三硼砂外敷,在一段时间内还需要避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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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认为,自己脸部过敏与使用了伊莎美尔的化妆品有直接关系,就此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在调解过程中,上海高能专柜的经营者董先生未否认安排工作人员陪同于女士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1000余元的医疗费。同时,董先生也自认该款化妆品可能存在千分之三左右的过敏率,但未在化妆品包装上对此予以标注。然而,于女士与上海高能专柜并未通过调解协商一致,于女士随后将上海高能及百盛烟台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俩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2016年,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这场产品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审理,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前期调解、陪同就诊、化妆品存在过敏概率等事实进行了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于女士已就其使用化妆品后产生了损害结果尽到了基本的举证义务;而涉案化妆品确实存在可能对使用者造成损害的缺陷,且上海高能已实际赔偿了于女士因使用化妆品致害产生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于女士所持因该化妆品造成其面部损害结果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被告上海高能作为涉案化妆品的生产者,被告、百盛烟台购物中心作为涉案化妆品的销售者,均应对于女士因使用涉案化妆品致害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于女士因面部损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7375.93元、面膜与纯净水支出1500元、误工费52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7125.93元,上述经济损失应由两被告予以赔偿。

上海高能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不符一审判决结果,上海高能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烟台市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女士在一审中提供的购物发票能够证明其在百盛烟台购物中心购买了化妆品。关于于女士面部过敏与购买的化妆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于女士在一审中提交其与上海高能工作人员在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下进行调解的录音,录音中工作人员对于女士使用涉案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映即与专柜工作人员联系解决的事实未予否认,且其自认涉案化妆品可能存在千分之三左右的过敏率,亦自认未在涉案化妆品包装上对此予以标注。

二审法院认为,于女士为证实其使用化妆品导致过敏提交了医院就诊记录,结合录音证据中的谈话内容以及上海高能工作人员的自认,能够认定于女士的面部过敏与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上海高能不认可存在因果关系,但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一审依法适用严格责任推定经销者、生产者存在过错,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对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高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来源:信网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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