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5条退市标准史上最严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均被省掉
发布时间:2023-08-26 09:51:59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量:820
科创板终于来了。
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称《持续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科创板的退市设计成为一大亮点,而退市难正是A股多年遭遇的诟病。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指出,“科创板必须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这既是《实施意见》的明确要求,也是市场各方的高度共识。总体而言,这一制度取向,既是注册制下“宽进严出”的需要,也符合科创企业高淘汰率的发展规律。”
《持续监管办法》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方面,坚持重大违法退市,丰富交易类和规范类退市指标,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
具体包括:明确科创板公司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制定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组合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在现有交易类退市指标基础上增加市值类退市指标;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交易所可以终止其股票上市。程序方面,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程序更为简明、清晰。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二条对终止上市的情形予以明确,包括:
第二十八条 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三十条 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十一条 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十二条 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吸收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将执行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有执行严、标准严、程序严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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