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科举」唯有糊名公道在——宋朝科举的糊名誊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24 23:25:20 作者:狄飞惊 浏览量:598
宋朝重视科举取士,尤其重视科举取士的公正性,采取各种措施纠治科举之弊,确保国家能够选拔真正优秀的人才,这其中糊名、誊录制度是宋朝首创,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科举制度创立于唐朝,唐朝虽以科举取士,但仍受荐举制残余影响,请托延誉之风盛行,应考举子可以在考前撰诗赋文章,投送给朝廷的高官巨卿,请他们向科举主考官推荐自己,这些高官巨卿的举荐拥有相当影响力,往往被主考官采纳,作为录用与否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完全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这种举子投送文章的行为称为“行卷”,高官巨卿为之推荐的行为称为“公荐”。
“公荐”和“行卷”现象严重影响科举取士的公正性,名门望族人脉广泛,很容易得到“公荐”机会,借此把持取士大权,而寒门学子势单力孤,无人可荐,还没参加科举考试就输在了“起跑线”上。
出身低微的唐代诗人杜荀鹤屡试不第,向豪门权贵呈送文章也无人理会,只得诗感叹:“空有篇章传海内,更无亲族在朝中。”从侧面说明了唐代科举的公正性饱受诟病。
宋初因循故事,仍实行公荐制度。《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下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治其罪。”禁止了公荐,但收效甚微,权贵子弟仍受照顾,于是赵匡胤在开宝六年(973年)亲自上殿考校应举人,创立了殿试,并再度下诏严厉禁止“公荐”。
《宋会要辑稿》记载开宝六年(973年)四月,诏:“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堪断。”惩处不可不谓严厉。
宋太宗、宋真宗进一步严厉禁止“公荐”,取得了较好效果,另外为防止考官考校试卷时照顾请托之人,还发明了两项防止科举考试作弊的技术手段——糊名(封弥)、誊录。
糊名制度创设于宋太宗,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淳化三年(992年)三月“上御崇政殿,复试合格奏名进士。……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请糊名考校,以革其弊,上嘉纳之。召两省、三馆文学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后来逐渐扩展到省试、发解试。
誊录制度创设于宋真宗,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咸平二年(999年)正月“命礼部尚书温仲舒等知贡举,刑部员外郎董龟正、太常博士王彘同试举人及封印(封弥)卷首。”此为誊录制度之始。
《续资治通鉴长编》详细记载了宋真宗时期糊名、誊录的具体程序,大致有六个步骤:
1、编排官去掉卷首应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祖上三代姓名等个人信息,只编上字号,以字号排序,使得后面的考官无法得知试卷的作者,是为糊名(封弥);
2、封弥官以相同笔迹将考生试卷抄写一遍,防止考生在试卷中做标记暗示考官,或考官根据考生字迹辨认应举人,在评卷时予以照顾,是为誊录;
3、初考官对封弥、誊录好的试卷进行考校并评定等次;
4、将试卷和初考官所定等次封上,交覆考官再次评定等次;
5、编排官对比初考官、覆考官对同一考生评定等次的异同,如果不同再次考校评阅试卷,确定一个最接近的等次;
6、调取核对试卷字号和考生个人信息,将考生的成绩、等次还原形成名单,将名单上报给皇帝确定最终等次。
在古代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糊名、誊录制度有效防止了各种请托之弊,提高了科举取士的公正性,受到当时和后世的高度评价,也被明清两代沿袭。
欧阳修曾评价糊名誊录“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虽有夸张之嫌,却很有道理,宋朝众多寒门士子也对糊名誊录制度交口称赞,直呼“唯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
参考资料:《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通典》等。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