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5 17:06:53 作者:晋州普法 浏览量:766
《民法总则》将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监护部分的内容由民法通则的4条增加到民法总则的14条。
监护制度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对于监护制度的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参见民法总则第36条。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条款,即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与相关民事主体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参见民法总则第33条。
(5)规定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从整体上来说,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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