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事关太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8-13 16:22:12 作者:太原广播电视台经广 浏览量:3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注意了!!!
征收期限一致,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征缴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25日,征缴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
一、参保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未参保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的参保人员。
二、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通过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采集人脸或指纹等信息生成《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2、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通过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采集赡养人或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生成《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温馨提示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参保登记后,才能进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登记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民生山西”或“三晋通”APP实现网上参保登记。
三、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下图)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当年按档次缴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多缴多得;之后按档次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征收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均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3年1-6月;集中缴费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各类缴费渠道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后进行缴费。无补缴业务的,一个缴费年度只能缴纳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后不再办理本年度缴费档次的调整。
(一)自行缴费
1.通过微信缴费
登录微信进入[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办理缴费。
2.通过银行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云闪付APP、协作银行手机APP银联扫码等自行完成缴费;也可使用该商业银行卡或现金,通过其网点自助机或柜台办理缴费。
注意:选择缴费年限时,系统默认选择“2023年”特殊缴费的选择“补缴。
3.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缴费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填写“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日常申报表”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在[报表申报]模块点击申报。申报完成后,在[费款缴纳]模块下点击“获取缴款信息”,查询应缴款信息,点击“缴款”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费款缴纳。
4.通过支付宝缴费
登录支付宝进入[市民中心]-[社保]-[山西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
目前太原市(除杏花岭区、古交、娄烦、阳曲)、大同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开通了支付宝缴费渠道。
5.专用POS机
通过社保缴费专用POS机缴费缴费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通过社保缴费专用POS机进行刷卡缴费。
为满足特殊人群需求,税务部门开通了现金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持现金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社保缴费。
(二)集中代收
缴费人选择由村(居)委会、商业银行等协办人员集中代收的,协办人员可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社保缴费专用POS机等渠道代办完成缴费:村集体补助、资助等由协办人员到办税服务厅以虚拟户申报方式进行缴费。
温馨提示
缴费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模块下可根据提示选择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模块下只可以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人在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才能通过该模块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
符合补缴条件的,可通过“民生山西”晋通”APP或到人社经办机构核定具体补缴金额次日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六、缴费证明就打印
1.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缴费完成5个工作日后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缴费证明]模块自行开具或持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2.加盖商业银行收迄专用章的收款凭证--通过缴费银行的柜台申请开具;
3.社保缴费专用POS机小票--通过社保缴费专用POS机刷卡缴费后可获得小票;
4.套印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缴费完成5个工作日后通过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查询并下载打印。
温馨提示: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仅体现税务部门缴费结果,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及补贴信息。
七、代缴及补助(资助)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困难群体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政府按照每人100元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助、资助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资助)的,先向人社经办机构申报补助(资助)人员名单及金额人社经办机构将补助(资助)明细、金额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后,协办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2、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一)困难群体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档次200元代缴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补助、资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补助的,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给予资助的,先向人社经办机构申报补助(资助)人员名单及金额人社经办机构将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八、待遇领取条件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根据不同年龄细分为:
1.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根据不同年龄细分为:
1.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待遇领取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3元。
缴费年限养老金: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高龄基础养老金:对65岁及以上已领取待遇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
2、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当年度规定金额(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集体补助(出口补):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
通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增加养老待遇水平,你明白了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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