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热搜  > 香港近年来最轰动的双面“魔警”徐步高,香港最残忍警察,专杀警察

香港近年来最轰动的双面“魔警”徐步高,香港最残忍警察,专杀警察

发布时间:2023-08-04 21:32:32     作者:法成令止     浏览量:714    

徐步高枪击案

2001年,香港一警察在接到一住户的报案之后,就匆匆的赶往现场,从这之后杳无音讯,担心他的同事前去查看,发现他已经被枪杀,而且他随身佩戴的手枪也被抢走。

徐步高枪击案

随后,他的枪就出现在了一个持枪抢劫银行的人手里,而且这个歹徒还多次攻击警察试图抢枪,最后被制服的时候,才发现他竟也是警察的一员。

2001年的3月13日,香港梨木树警署接到报案,称自己楼上的噪音十分的扰民,希望警方能进行调解。

但当警方来到报案人员所说的地方的时候,却没有听到任何的噪音,更没有看到所谓的报案人员。

这个时候,警方以为是有人恶作剧报的假警,所以就没有在意。

过了一天之后,又有人打了电话,表示自己听到了噪音,这个时候警署以为还是恶作剧,于是就直接派了一个警员梁承恩前去查看。

但梁承恩去了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警署就又接到了报案称自己听到了枪声,当得知出现枪声的地方就是梁承恩去的地方的时候,立即派人赶往了现场。

但当警方找到梁承恩的时候,都吓得呆愣在了原地,因为梁承恩已经没有呼吸了,他的身上总共发现了五个弹孔。

其中有4枪都是致命伤,凶手就好像是接受过训练一样,枪枪致命。

而且梁承恩身上携带的手枪也不见了,包括里面的六发子弹,但当时警方携带的手枪都是经过特殊处理的,想要把枪从腰带上拿下来是需要技巧的。

所以警方非常怀疑,杀死并抢走手枪的人很有可能是是警察的内部人员。

正在警方追捕凶手时候,一家银行就遭受到了抢劫,射杀了银行的护卫人员之后,总共抢劫了大约50万美元,仓皇而逃。

经过查证,发现抢劫银行的歹徒所用的正是当时梁承恩警官丢失的枪支。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尽管警方已经开始全城搜捕嫌疑人的下落了,但却是一无所获,那个人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没有在出现过,只是在现场留下了一些脚印。

但通过这些脚印,警方也没能查出什么。

五年后,又有两名巡警在一个隧道中被袭击了,其中一个警员当场就身中两枪没了呼吸,剩下的警员见状,立马跟歹徒进行了搏斗。

一直到支援赶到,他才敢放松警惕,但经过检查,歹徒已经死亡,剩下的一名警员也深受重伤。

这个时候,警方才知道那个杀死梁承恩又抢劫银行的人的真面目,竟然是同样身为警察的徐步高。

这个事件被曝光之后,徐步高的朋友才向警方透露,他表面看起来人很和善,但其实私底下赌博,嫖娼什么都干。

但碍于他的警察身份,他们这些做朋友的也不敢说什么。

原本只是以为去处理一件十分普通的噪音扰民事件,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身为警察的梁承恩这一去,竟然遭遇了袭击,而且身上的配枪也被抢走。因为梁承恩是在执行公务之时遭受到的袭击,因为对他进行攻击的犯罪分子已经触犯了袭警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且袭击梁承恩的歹徒还残忍的将其杀害,对于犯罪分子这种通过暴力手段袭击警察,因而导致警察受到重伤导致死亡,或者是故意杀害警察以致其当场死亡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的以袭警罪名进行处罚。

因为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最高刑只有三年,如果只判处杀害梁承恩的歹徒三年有期徒刑,明显是并不合适的,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很多人都好奇,既然犯罪分子同时触犯了袭警罪和故意杀人罪,那么为什么不以这两罪实施数罪并罚呢?这样即追究了其袭警的罪行,也追究了犯罪分子故意杀人的罪责。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袭击杀害了梁承恩的行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虽然这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但是在定罪时只会按照一个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这种因为袭击警察,而造成警察死亡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而后按照处罚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对其依法惩处。

所谓的牵连犯,就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仅仅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行为手段或者是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节。

比如说,犯罪分子想要实施入室盗窃,在入室盗窃的这一犯罪过程中,潜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不仅属于是盗窃罪,也构成了非法入侵他人入宅的罪行,这种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就构成牵连犯。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而言,对于牵连犯并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所以说,对于袭击并且杀害警察梁承恩的犯罪分子,虽然其行为同时触犯了袭警罪和故意杀人罪,但是对其定罪量刑时,应当选择以处罚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对其实行依法惩处。

而且犯罪分子将梁承恩残忍杀害以后,还将其身上的佩戴的枪支拿走,对于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是抢劫枪支罪,也有人认为属于是盗窃枪支罪,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果定罪呢?

如果犯罪分子一开始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就是想要杀死梁承恩,而后抢劫其枪支,那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属于是抢劫枪支弹药罪。

如果犯罪分子并没有抢劫枪支的犯罪意图,而是在杀死梁承恩以后,发现了其身上的配枪,因此就将其拿走的行为,就属于是盗窃枪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盗窃枪支的犯罪行为。

但是因为犯罪分子已经死亡,所以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好在之后,这个人间恶魔被揪了出来,要不然还不知道以后还会发生什么样可怕的事情。

#暑期创作大赛#

收藏文章

收藏

文章标签: 警察     专杀     魔警    
上一篇:一条价值100万的莽山烙铁头,凭什么被称为“蛇中大熊猫”? 下一篇:室内儿童乐园首选行业NO1开心哈乐室内儿童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