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 10月31日前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可宽大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29 11:06:44 作者: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浏览量:533
来源:【重庆日报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7月18日,记者从市打击整治枪支及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清除安全隐患,我市将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如火药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如气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此外,符合储存、配备条件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及个人,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若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对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警方介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私藏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主动上缴。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明确规定了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
同时,民警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警方提醒,凡在202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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