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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23-07-27 14:55:55     作者:齐鲁李君友律师     浏览量:421    

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2.

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准确识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除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参照外,一个比较简易的方法是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看看要件事实中有无法律推定的情况,如果有,则构成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我们通常见到的是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建筑物等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而医疗侵权行为则既推定过错,又推定因果关系。在要件事实中,损害的证明较为容易,因而一般无需推定,但在个别情况下(如人格损害)可能也会采用推定损害的办法,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即其适例。通常而言,需要法律推定的要件事实一般是受害人难以证明的事实,经过推定,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受害人比较容易获得赔偿救济。因此,法律推定本身不仅反映了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是立法者价值观的一个暴露。

对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的总结:

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向来是侵权诉讼的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颇感困惑的一个问题。归纳起来,侵权因果关系可以有三个层次的证明路径:第一,确切的证明。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侵权因果关系一般由受害人(主张权利者)负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运用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使裁判者就因果关系的存在获得内心确信。第二,表见证明。侵权因果关系仍然由受害人证明,但受害人可以运用统计学、社会流行病学等多种方法证明侵害行为引起损害具有一定程序的可能性(如50%以上),或者二者之间呈现一种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等,使裁判者初步相信了因果关系的存在。此后,提供证据责任转移到了加害人,加害人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果不存在,受害人的主张就视为得到了证明。表见证明可以缓解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举证的压力。第三,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对于受害人最为有利的因果关系证明形式,但为数极为有限,只能适用于少数侵权诉讼中。立法者对此比较慎重,一般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予以明示。司法者在无相应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形也不敢或不愿意贸然倒置举证责任。因为这样做,等于根本上改写了实体法。举证责任倒置后,侵权因果关系完全由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无需对此举证。

上述因果关系的证明层次中,对受害人最为有利的是第三种(举证责任倒置),较为有利的是第二种(表见证明),最为不利的是第一种(确切的证明)。在数量分布和适用几率上,从第一种到第三种依次递减。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编者说明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6种情形。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明确,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统一。为此,《证据规定》在第4条对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4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同时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关于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理上和审判实践中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行为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特征,《证据规定》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详见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 第458页 观点编号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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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举证责任     倒置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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