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丨水墨动画《民法典版成语新说》之“物归原主”
发布时间:2023-07-25 12:52:00 作者:京法网事 浏览量:610
从前,有兄弟三人生活在同一个小区。老大是物业管理员。老二经营杂货铺,为宣传店铺新品,在小区告示牌张贴广告。老三无所事事,打算支付老大报酬,以低价租赁告示牌。面对利益,老大能秉持公心处理吗?今日水墨动画《民法典版成语新说》推出第三集“物归原主”,且看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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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墨动画中的法律问题吧~
有一天,老大正在小区内巡逻。突然,他发现告示牌上贴满了写有“杂货铺大酬宾”的告示,环顾四周,发现老二正拿着刷子打算继续张贴。老大忙叫住老二并询问缘由。老二见是老大,开心地表示自己经营的杂货铺新进了一批货,想宣传下。老大说:“胡闹,这告示牌是用来通知重要信息的,属于公共设施,不能乱贴。”老二不解:“哎呀,你是小区管理员,就通融一下吧?”老大生气:“那也不能私自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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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老二问:“那怎么才能使用?”
老大说道:“需要征得大家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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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时老三带着一个人跑了过来:“大哥、二哥你们都在,我想和几个朋友一起合开个酒肆。这是租金,告示牌低价租给我,剩下的咱几个还能一起买肉吃!”老三说着就要把钱袋子递给老大。老大听闻连连摆手:“不可不可!”一旁的朋友疑惑道:“我们出钱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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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老三又问道:“那到时候如果大家同意,这些钱是按人头平均分配吗?”
等一下!这样是不对的!
虽然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实践中业主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为了更好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产生的收益进行监管,建议有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订立专门的条款来明确这部分经营性收入的归属。
物业服务人要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还应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几天后,小区告示牌上多了一则告示《关于申请利用告示牌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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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众人之事众人议
物归原主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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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人民网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裴小星 尚涵霄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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