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怎么做好养老保障的?他们的优势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3-07-14 16:01:26 作者:老周看财经 浏览量:841
养老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被各国所高度关注。怎样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怎样构建完善的养老金体系,怎样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又要考虑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怎样兼顾员工与雇主利益的双重保护,这些是每一个国家都要面对和要去解决的问题。
以经合组织所包含的国家为代表,世界各国普遍进入老龄社会或者即将进入老龄社会。在这众多的国家中,美国所面临的养老问题具有很大的代表性。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实体,其经济发展持续而稳健,科技创新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生产力,而且对员工权益的完善保障也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促进因素。
美国的优势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全面的社会资金托管体系,并且金融业极度发达,代表着世界的风向标。
美国私人养老金系统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养老金系统之一,其由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金账户组成,形成了对基础养老保障的有力补充。
美国私人养老金基础性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激励机制,使得养老金计划涉及的各方都愿意参与其中,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整个私人养老金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美国现行的养老金体系由三大支柱组成。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面向全社会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覆盖全国96%的就业人口是这个多层次体系的基石。
由政府或者雇主出资,带有福利的养老金计划构成了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
前者为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是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其雇员提供的各种养老金计划。后者为雇主养老金计划,则是指企业及一些非营利组织和机构为其雇员提供的养老金计划。
第三支柱是个人自行管理的个人退休金账户,是一种由联邦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而发起、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
第二支柱的企业雇主养老金与第二支柱也常常被称为私人养老计划。
私人养老金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系。作为第一支柱基础的社会保障性养老金虽然稳健但是替代率相对来说较低,其仅仅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存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都显得捉襟见肘。
其作为公共财政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政策干预性,其主要的目的并不是给员工提供可观的经济收益,而是维持社会生活运行的基本稳定,其与参障保险、基础医疗保险样,都是社会保障的构成部分。
因此员工想要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必须依靠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养老金进行补充。
相对于公共养老保障,私人养老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其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状况,来制订自己的养老金计划,并且可以使用养老金作为自己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很好的合法避税模式。
美国私人养老金体系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真正的加速发展是在“二战”以后,并经过不断地实践、积累、调整形成了一个完善的系统。
以1935年《社会保障法》与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制定为界,美国养老体系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1935年以前为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初步发展期;
1935年至1974年为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障计划和雇主养老计划的迅速扩张期;
1974年之后为养老体系的成熟稳定期。
后来出台的《小型企业就业保护法》、《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调整法》、图《养老金保护法案》,以及国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解释性文件,以及劳工部出台的文件,构成了美国私人养老金规制的主要法律体系。
而我国中国人口多,对于私人部口养老金的涉及还处在初试阶段,而且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从2001年进入老龄化,预计2037年将达到峰值。届时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2.48亿,而劳动人口降到8.04亿,相当于3.5个人养一个人。
甚至有专家介绍,如果减去在校生、失业人口、未达纳税起征额的低收入人口和提前退休人口(65周岁以前退休),将出现不足2个劳动人口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老年人口赡养系数不足0.5,人口结构性问题十分突出。
主要就是因为六十年代,我国人口大量增长,使得 421结构的家庭大量出现。
在养老金系统尚不够成熟的时候,中国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因扰社会发展的最重大的问题之这无疑使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陡增。
因此,美国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与美国面临的境遇相近,美国的制度能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参考。
我们在美国的身上可以找到自己的影子,或者说可以看到自己的未来。美国的私人养老金是一种公开投资的养老金,其驰骋于金融市场之中,屡次扮演弄潮儿。
中国的金融市场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和演变,其规模和市值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庞大的程度,其中的金融创新也是不断涌现,但是体系还不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也还处在探索期。
“私人养老金”的概念
私人养老金是和社会基础养老保障对称的概。在英语中,对应养老金有两个术语,一个是“pension”,另一合是“old-agesecurity”,中国的学者在很多情况下将这两个术语都翻译成“养老金”,这其实是有瑕疵的。
这大抵是因为中国的养老金概念与美国的养老金概念存在一些范围上的偏差。中国的员工在退休后领到的养老金,其实相对于英语中的概念是“oldagedsecurity”,而不是“pension”。这是因为在中国领取的养老金其实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其为社会基础性养老保障。正确的翻译应该是“养老保险金”或者“基础性养老保障。
“pension”这个术语是雇员养老金的意思,也就是企业和某些部门中具有“雇员”身份的人领取的养老金。
企业年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种类。根据世界银行对养老金作用的划分,可以分为三大支柱:
基础社会养老保障是第一支柱;
企业年金和某些企业福利计划是第二支柱;
个人退休账户和合格的储蓄计划是第三支柱。
私人养老金指的是“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养老金的总称,也就是“Pension+IRAs',广义上,可以将“pension”在一定程度上代表'Pension+IRAs”。
之所以将其称为“私人”是由其特点决定的,其相比较基础养老保障。
税收政策上不一样:基础养老保障在一定的发放数额之下是免税的,超过一定的数额要缴纳社会保障所得税。这不同于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运行,其税收政策是延迟给付,并非是不支付而是只有在领取的时候进行支付,平时的薪金可以税前供款。
美国私人养老金的历史与参与者
美国的员工职业利益保障体系并不是世界上最早的,但却是世界上运行最为完善的体系之早在1717年的殖民地时期,长老会就为退休的牧师建立了诚基金以供其晚年生活使用。
1884年,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公司为年满65岁并且已经在公司供职10年以上的员工提供养老金,这些养老金的替代率大约在20%~ 35%。1913年的《国内税法》确定了养老信托的免税政策,从而为养老金的发展奠定基础。
1889 年,美国捷运公司建立第只老年退休金计划。1912 年颁行的Sherwood Act是第一部将养老金(pension)正式上升到成文法规范进行规范与治理的法律,其主要保护在美国与墨西哥战争和国内内战中受伤的老兵的权益。
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初的政府职员退休金制度是对政府员工的退休利益的保障后来美国经历了剧烈金融危机的影响,众多企业和机构倒闭,因为没有政府主导的良好的企业内和企业间员工保障体系,使得社会问题从生。
这使得罗斯福政府意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从而推出了《社会保障法案》。这一部法案虽然不是专门规范养老基金的法律,但是在美国整个员工利益保障的体系中却是纲领性的,从此以后,美国建立了庞大而错综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
1940年,通用汽车的董事会主席 Charles ErwinWilson建立了第一只现代养老金计划,其主张养老基金可以投资于任何领域股票,不仅仅限于自己公司的股票。
其后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养老金体系日臻完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加之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使得各个州对养老金规则的制定和管理存在很多的差异。
这就造成了诸如很多员工无法转移自己的工作,养老金投资信息披露程度不同,发起人蓄意制定歧视规则,收益率无法保证,资金链评估失误造成养老金无法发放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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