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指南丨诉前调解这么做!
发布时间:2023-06-27 01:26:54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82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司法局
泉港法〔2022〕54号
关于规范民事纠纷诉前调解的
若干意见(试行)
区法院各部门、区司法局各股(局)及下属单位,各司法所: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提升诉前调解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区法院、区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本意见(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5日
第一条 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来院起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程序特点、法律效力、诉讼费减免规定等,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化解纠纷。
第三条 诉前调解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各镇(街)法官工作站、各镇(街)、村(居)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场所开展,也鼓励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方式开展。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填写《诉前(先行)调解告知书》,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程序的,应当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转登记立案。
第五条 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派手续、诉状副本等案件材料移交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各镇(街)法官工作站应当对诉前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规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参与调解。
第七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做好无争议事实记载、争议焦点固定、送达地址确认等诉讼辅助工作,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于《调解情况登记表》上,为后续速裁快审工作提供辅助参考。
第八条 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若当事人同意,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第九条 调解员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积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自愿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条 调解员对属于可类型化纠纷要素式审理的案件,可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全面、准确填写要素表。
第十一条 诉前调解案件确需委托鉴定、评估才能查清事实的,调解员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组织当事人开展诉前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在鉴定评估结论经当事人认可后,积极促进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逾期,尽可能在诉前实质性化解纠纷。诉前调解中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的期限。
第十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保全促诉前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迅速在诉前达成调解。
第十三条 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调解员可依法引导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二)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三)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不要求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第十四条 诉前调解阶段免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第十五条 案件调解完毕,调解员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连同调解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扫描、流转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人民调解平台中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局应当建立调解员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根据调解员参与和完成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和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先行调解及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试行)意见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试行)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