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宣传费”就“爆黑料”?
发布时间:2023-06-17 20:04:30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490
袁某厚等人经营自媒体网站,以曝光负面信息或不实信息威胁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学校等,或在曝光相关信息后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等方式,多次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严重侵犯他人权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2月30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2013年3月,被告人袁某厚(男,47岁,六网论坛负责人)注册成立六安市徽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袁某厚从他人处接手经营六网论坛自媒体网站平台,该平台未取得新闻服务许可,不具备新闻采编、发布资质。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为谋取不法利益,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男,29岁,六网论坛办公室主任、业务部经理)、何某菲(女,33岁,六网论坛综合部主任、业务部经理)等人进入徽网公司,并将人员分配至编辑部、综合部、办公室等部门,明确各自分工,配发六网论坛工作证,购置设备。
其间,袁某厚利用其六安市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等兼职身份,指使安排李某、何某菲等人搜集六安市境内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负面信息,利用六网论坛网站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者不撤回、删除负面信息相威胁,有组织地利用网络信息要挟、恐吓他人,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袁某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何某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程某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采访拍摄、网络转载、网友举报等途径获取六安市境内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负面信息后,以曝光相要挟,要求被害方与六网论坛挂靠的徽网公司签订制式宣传合作协议,以收取宣传费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钱财。协议到期时,袁某厚等人再次要求被害人续签,长期勒索“宣传费”。
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先后实施91起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2013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以曝光负面新闻等威胁手段,强迫M中学等6家单位从袁某厚等人处购买煤炭、拓印纸、接受宣传服务,其中袁某厚涉案金额共计845万余元。2014年至2019年,袁某厚多次恐吓多名个人和单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
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金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8日,金安区检察院将该案向金安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2021年2月4日,金安区法院判决袁某厚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何某菲等3人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其他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4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定罪量刑维持原判。
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
本案的主要犯罪方式为袁某厚等人在未取得新闻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兼职监督员身份、使用密拍设备搜寻六安市境内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负面信息,通过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或者在其控制的自媒体发帖炒作后,在被害方要求删帖时明示或暗示对方与其签订宣传服务合作协议或购买指定商品等方式,迫使被害方给予财物、签订服务协议或购买商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检察机关共起诉敲诈勒索事实91起,强迫交易事实6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按照敲诈勒索起诉的事实存在自愿、真实、正常的交易,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检察机关认为,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都可以表现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某种行为。结合案件事实,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两罪认定进行了区分。
一是被害方是否存在对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本案涉及的服务或商品主要是袁某厚等人依托六网论坛等网络平台提供的“宣传服务”以及煤炭、用纸等商品。被害方大部分为政府部门、中小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少部分公司企业,在案证据表明,大部分单位对网络平台宣传没有需求。如有的被害政府部门表示,其本身没有宣传推广需求,即使有也主要与官方电视台、报社联系,且均为免费;有的被害农村中心小学,本身不需要做推广宣传;有的当地较大的医院、企业知名度较高,对六网论坛这种用户量较少的小平台没有宣传需求。被害方之所以同意与袁某厚等人合作,是基于对袁某厚等人恶意曝光负面信息及其恶名的恐惧,相关的宣传服务需求系袁某厚等人通过胁迫方式强加,不属于正常需求。涉案M中学、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某羽绒公司等被害方对煤炭存在正常需求,之前从他处购买煤炭,在已有长期固定供煤渠道的情况下,被迫转从袁某厚等人处购买煤炭,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二是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以及对价是否合理。签订宣传服务协议后,绝大部分被害方未获得袁某厚等人的有效服务,或者服务与对价严重不成比例。袁某厚等人提供的所谓“宣传服务”包括:在六网论坛这样一个用户量、人流量得靠员工刷数据的小平台上挂字幕横幅广告,帮被害方删除该论坛上的负面网帖,复制粘贴被害方介绍文字到论坛帖子中。这些服务与动辄上万元的服务费对价不匹配。而对于涉案某置业公司,六网论坛提供了现场采编发布该公司相关活动、微信公众号全年推广等较为实质的服务,故对该起事实定性为强迫交易罪。三是主观目的和侵害的法益是否存在不同。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强迫交易侵犯的是正常、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以曝光负面信息等相要挟签订宣传服务协议并获“宣传费”的有关事实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不是提供服务,实际也未提供有效服务。在强迫购买煤炭等商品的事实中,行为人主观目的不是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害方并没有明显的财产损失。综上,将确有商品和服务需求且实际提供了商品、服务,对价在合理范围内的,基于威胁被迫从行为人处购买上述服务和商品的6起事实认定为强迫交易,其他事实认定为敲诈勒索。
如何认定该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是从组织特征上看,袁某厚等人以公司为形式,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时间长达七年之久,已形成以袁某厚为首要分子,何某菲、李某作为较为固定的成员,程某等人作为一般成员的稳定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层级、分工、纪律及行为模式,获利由袁某厚以工资、提成等形式分配。
二是从行为特征上看,该犯罪组织采用“线上”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犯罪。一方面针对负面信息未按正常程序向相关部门反馈,“线上”有组织地恶意炒作曝光,通过六网论坛宣传造势给被害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形象负担,令被害方不得不忍气吞声,签订不对等的宣传协议或购买商品才息事宁人。另一方面,“线下”在不具备新闻采编资质等情况下,携带拍摄设备到相关单位、公司采集信息,扰乱办公秩序,甚至当面恐吓威胁。如,袁某厚等人闯进被害的某粮油公司进行拍摄,刻意选择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通过恶意剪辑,无中生有,对被害公司进行恐吓,市场监管部门为避免形成恶劣影响,不得不对被害公司下令停业整顿。
三是从社会危害性特征上看,七年来,被告人袁某厚一伙持续敲诈多家单位和个人,作案90余起,敛财260余万元;强迫M中学向其购煤800余万元;非法发布不实帖文恐吓威逼基层干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多次滋事恐吓某粮油公司致使其停业整顿、客户流失、产品退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该集团成员在六安市较大范围、多个行业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
四是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犯罪集团。在具体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过程中,袁某厚负责指挥、分工,也经常直接参与,李某、何某菲等人接受袁某厚的指使、安排具体实施犯罪,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意,袁某厚等人已经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综上认定袁某厚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犯罪集团成员过程中,结合员工的从业时间、职务职责、参与犯罪的次数进行严格区分,对于从业时间一年以上、曾担任编辑部主任等重要工作职责、参与犯罪三次以上的,判定应当存在明知以曝光相要挟实施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其他普通员工,如大专毕业后应聘六网论坛仅实习两三个月的文字编辑洪某某,鉴于其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较少,结合其在六网论坛的地位、作用,认定其明知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证据不足,最终对洪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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