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动迁过程中有人去世,动迁款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3-06-10 14:14:51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955
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始承租人老孙。
2018年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560万。
动迁时,在册户籍4人:老孙,孙先生一家三口,孙女士。
2019年,老孙去世,动迁款尚未领取。
老孙和孙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孙女士婚后搬离系争房屋,后户口重新迁回,未实际居住,且在其丈夫家曾经作为动迁的安置对象获得过安置利益。
孙女士主张老孙享有的动迁款应当作为遗产分配,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女士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且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当认定为同住人。孙先生一家三口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且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认定为同住人。老孙作为原始承租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且在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亦应当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虽然目前征收补偿利益尚未发放,在房屋动迁时,老孙作为承租人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已经确定,但其所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本院结合房屋来源、户籍在册人口、实际居住、生活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酌情确定老孙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1/4,孙先生一家三口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3/4。
经双方确认,除了孙先生和孙女士外,老孙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双方对老孙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没有异议,同意在本案中统一处理。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孙先生一家三口分得征收补偿款490万元,孙女士分得70万元。
三、律师解读
在私房中,产权人死亡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则按照遗产处理。
在公房动迁中,公房使用权兼有保障居住、财产价值的双重性。
如果死亡在前、动迁在后,则在动迁中已死亡的人员不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如果动迁在前,死亡在后,即使动迁款尚未发放,但安置对象所能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在被征收那一刻就已经确定,只是尚未分割。其后,即使安置对象死亡,其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仍应当作为遗产处置。
动迁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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