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拆迁案例:人户分离 无权享受动迁补偿利益
发布时间:2023-06-10 00:49:48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70
动拆迁案件中,对于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当认真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同住人资格,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通常就属于空挂户口,是无权享受动迁补偿利益的。
【案情简介】
小王的外祖父母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小王的妈妈、小姨、大舅和小舅。小王外祖父母生前分得一套福利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小王因上学需要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并居住于此;小王结婚后,其将妻子户口也迁入涉案房屋,其儿子出生时直接将户口报入涉案房屋。后来,小舅的儿子(即小王的表弟)因上学需要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但并未在此居住过。小王外祖父母多年前相继去世。现在涉案房屋即将被动迁,户口在涉案房屋内的人员均要求分得动迁补偿利益。
【律师视点】
当事人小王认为表弟只有户口在涉案房屋内,但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其无权要求分得动迁补偿利益。但具体怎么操作,如何与表弟沟通,小王无从下手,于是联系到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律师请教,听取资深律师的建议。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携助理接待了小王,在了解清楚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后。律师告诉小王,在公有住房拆迁案件中,有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的为承租人和同住人。就小王的情况来说,要确认小王的表弟是否有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因其不是承租人,就要判断表弟是不是涉案房屋的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房屋动拆迁案件中“同住人”的定义,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其他住房特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本案中,小王的表弟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后,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而是一直居住于他处,属于典型的“空挂户口”;据小王说,其表弟出生后,因小王的小舅家原房屋较小,不够一家三口居住,小舅单位向其家庭增配一套房屋,很明显小王的表弟已享受福利分房,所以小王的表弟不满足涉案房屋同住人的条件,无权要求分得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利益。
经过律师的梳理和分析,小王对之后与表弟的沟通充满了信心。同时小王也对律师的专业解答给予称赞与感谢,并表示如后续与表弟沟通不成,希望律师可以介入,承办此案。
【律师提醒】
动拆迁案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一类案件,从起初动迁款的确定到最后动迁利益的分配,一旦处理不当,便会引发纠纷。纠纷类型不仅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也有与动迁征收方的行政纠纷。在这里,律师建议动迁案件的当事人在处理动迁事宜时,最好请专业律师进行把关,避免财产损失。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律所,所内律师具有丰富的动拆迁案件承办经验,对动拆迁案件中疑难问题的处理得心应手,致力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规定】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文案:李雨新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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