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架倒塌造成运动参与人受伤,受害人能要求篮球馆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9:41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68
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素质。那么,参与及主办体育活动,相关方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有效转嫁风险?
导读
篮球爱好者在篮球馆打篮球时,被倒塌的篮球架砸伤,到底应找谁赔偿?篮球馆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背景:篮球爱好者在篮球馆打篮球时被倒塌的篮球架砸伤,发生损失12万元
A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在某市经营一家对外收费经营羽毛球、篮球、兵乓球、网球等培训及健身休闲服务的体育场馆。
刘某2008年出生,为8年级学生。
2021年4月24日上午八时许,刘某与另外两名同学在A公司处交费后去篮球馆打篮球,工作人员告知:因中午有比赛,上午场地需要训练,可晚上再来打篮球。
当天下午六点多,刘某等人再次来到篮球馆打篮球。刘某在打篮球时从地面上跳起后用手扳着篮筐并使身体离地吊于篮筐下,导致篮球架因失去平衡而翻倒,砸伤了刘某的左小腿。
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花去医疗费10406.5元。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10级,建议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期继续治疗费为15000元。
(二)法院判决:篮球爱好者打篮球过程中因篮球架倒塌受伤,篮球馆承担70%责任,赔偿损失8万余元
就刘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刘某将经营篮球馆的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关于责任承担问题:篮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70%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公司作为经营性体育场馆,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酌定A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
2、关于损失认定:
刘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406.5元;2、营养费5400元;3、护理费10973.7元;4、残疾赔偿金73412元;5、后期继续治疗费15000元;6、法医鉴定费1500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交通费130元,合计119822.2元。
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3875.54元。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篮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篮球爱好者受伤的案件。法院认定篮球馆存在过错,承担70%赔偿责任。那么,上述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受害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打篮球中的风险,其应当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意识到篮球运动作为一种体育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其本身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刘某打篮球过程中导致篮球架倒塌造成损伤,自己要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2、篮球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篮球馆场馆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场地等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篮球架能轻易发生倒塌,导致参与打篮球的刘某受伤造成损失,说明篮球馆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不能仅仅认为篮球爱好者操作不当造成,故法院判决篮球馆承担70%的责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转嫁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转嫁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刘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体育场馆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体育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如果A公司就篮球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则A公司对刘某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承担。
三、《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体育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和场所责任保险。
六、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21)鄂0624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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