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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男子强奸大嫂被判9年,减刑出狱报复致1死1伤,才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3-05-30 09:27:27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895    

操嫂嫂

近日,有媒体报道,云南玉溪。

操嫂嫂

一件离奇的案件,在任何环节看来都不正常:

操嫂嫂

1996年6月28日,田永明将大嫂赵某某强奸,事情败露后携带2把刀具欲杀害大嫂,被人及时阻止杀人未遂,数罪并罚被判刑9年

操嫂嫂

2002年7月15日,田永明减刑3年提前释放,出狱后他心怀不满,于2002年11月13日持刀欲找赵某某泄愤。同村村民刘铭富路过时进行阻止,被田永明刺死

田永明逃亡20年,2022年2月24日,警方抓获田永明。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曾经的媒体报道

男子强奸大嫂被判刑

1996年6月28日晚,田永明的哥哥田某某到向阳煤矿结账不在家,只有嫂子赵某某一人在家。田永明潜入哥哥家躲藏,持刀威胁大嫂,最终强奸了赵某某。

赵某某

十天之后,1996年7月7日8时许,潜逃在外的田永明携带刀具窜到其嫂赵某某家,扬言要杀害赵某某,杀人未遂。

7月23日,田永明被逮捕。

在这里还发生了一个插曲,是说田永明的哥哥盗窃薄膜,田永明参与了转移藏放、销赃,之后又有检举立功的表现。最终,数罪并罚,田永明被判有期徒刑9年。

出狱后报复大嫂,杀害见义勇为村民

2022年,田永明出狱。他本来该2005年才出狱的,但因为在狱中表现好,获得减刑3年被提前释放。

到这里,如果他改邪归正就不会有后来的事情。不过,有的人坐再久的牢也改造不好。所谓的“浪子回头金不换”根本不存在。

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田永明持刀找大嫂赵某某泄愤,刺伤了大嫂腹部和手臂等部位,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达轻伤

村民刘铭富路过进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数刀,致刘铭富失血性休克死亡。

杀了人之后,田永明畏罪潜逃,这一躲,就是将近20年。

2022年2月24日13时许,田永明被抓获。

田永明被判

田永明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而且他是出狱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

当从重处罚。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后,被告人田永明提起了上诉。

受害人家属向大嫂索赔百万

2004年,刘铭富被授予2024年度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

2023年5月,刘铭富儿子刘某某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父亲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补偿132万余元,华宁县人民法院现已立案。

据介绍,刘铭富遇害时年仅36岁,正值壮年,家中上有老下有小(3个儿子,分别17岁、11岁、9岁),他的去世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一家人生活举步维艰。而赵某某作为案件的受益人在案发后20年都没有联系刘铭富一家,刘铭富一家也在案发二十年后没有索要补偿,赵某某是刘铭富用生命为代价保护的对象,没有感恩的心。

2023年5月,刘铭富儿子刘某某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父亲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补偿132万余元,华宁县人民法院现已立案。

事件分析

看到这里,是不是想骂脏话?是不是看不懂了?

强奸+杀人未遂才判九年,故意杀人1死1伤还缓刑,可怜见义勇为的死了,被强奸的人遭索赔132万,法官却还在斟酌杀人犯该不该死……

对田永明的判罚,是本案争议最大的地方。

田永明强奸嫂子,既违法又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事后还想杀人,根据判决书显示,是他“想到其嫂赵某某把强奸一事说出去,弄得自己无脸面,即产生了与其嫂赵某某同归于尽的恶念。”这样的恶魔还顾及自己的脸面?为了脸面又要去杀人。

在第一次强奸既遂,杀人未遂的情况下,只被判了9年。并不确定是否悔改的情况下减刑3年出狱。

出狱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既遂,潜逃20年,被抓仅判死缓。

一个强奸+杀人犯,毁掉了两个人的命运。有前科的人,出来又杀人。已经偷来了20年,现在居然被判死缓,还要再给他两年活路?他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明明就是死有余辜的人,如果他这两年在牢里面表现良好就不用死了。

根据他这个犯案的性质,你觉得他在狱中会好好反思改造吗?

会不会继续缓刑→减刑→释放→再祸害社会这样的循环?

他已经有过一次出狱后报复的行为,说明这种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再次缓刑减刑变成25年、20年出狱,谁能保证他不再次杀人报复?

倒霉的大嫂赵某某

一个强奸+杀人犯,毁掉了两个人的命运,现在两个受害者的家庭却要为此打官司。

大嫂赵某某先是被小叔子强奸,还多次差点被杀。现在又被索赔132万。

大家争议的“受益人”,大嫂明明是被害人。

“受益人”只是一个法律用语,从法律上来说,大嫂确实是见义勇为的受益者,如果没有见义勇为,她可能就死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导致死亡的,首先应当是侵权人作出补偿,受益人则是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大嫂作为被帮助的人是应该补偿的。

大嫂归根结底是受害人,如果不是她的权益被恶意侵犯,也不需要有人见义勇为。

在整个案件中,赵某某的丈夫是缺失的,除了说他盗窃薄膜以外,后面的所有事件都没有这个大哥出现,这也让人不得其解。

而村民刘铭富,见义勇为救下了赵某某,本是一桩好人好事,可刘铭富最终却不仅搭上了自己性命,还给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丢下三个未成年儿子。

本来应该杀人犯田永明承担,嫂子适当补偿,但田永明没钱,见义勇为的人要钱,就要到了嫂子头上。

但有法律人士表示,这样的索赔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描述,大嫂并不是抓刘铭富来挡刀。刘铭富是自愿施救,可以控诉,但不能索赔。大嫂家人作为回报,道德上可以给个几万块补偿。但法律上不能强制索赔。

对于刘铭富的遭遇,只能说“命运无常”,遇到了一个恶魔禽兽。

结语

法律对凶手的仁慈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残忍。古人讲“杀人偿命”,如果田永明这样都只是死缓,那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安全感,也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见义勇为是美德,如果善良的人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最后却面临悲惨结局,而坏人得不到应有惩罚,我们该如何去弘扬这种优良品质?

同时,这种刑满后“复仇”的案件时有发生,也不能不引起警惕。法律希望改造他们,出狱后可以重新做人,但他们内心的气愤越积越多,出狱后想的不是重新生活,是报复。

出狱后报复,说明了预防措施的缺失。监狱里的减刑机制是怎么样的,刑满释放后的人员是不是该进行心理跟踪?他们既然敢再犯案,就说明已经无所顾忌,简直就是“亡命之徒”,根本不怕事后追责了。

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是不是该做好这方面的建设?

每每遇到类似事件,都会引发大家对强奸罪的讨论,无不觉得判罚太轻。“强奸+杀人犯有什么特点?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毫不留情地伤害他人,而且凶狠至极。但凡有一点良知,他们也不会干出这种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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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才判     死缓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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