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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浅谈公诉人阅卷(汤伟)

发布时间:2023-05-19 09:33:43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371    

老公诉人谈阅卷技巧

“惊风飘白日,光景西驰流。”暮然间,回首曾任职过的部门,在公诉科工作的岁月依然记忆犹新。作为检察队伍的一员新雏,初次接触案件,内心的涌动早已按耐不住。在公诉阅卷上深知基于办案人员个人经验,在法定的限度内会形成自己的办案风格,例如有人习惯从口供着手分析,有人则喜欢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着手,或者在不同案件中综合应用各种阅卷方法,只要是合法而且合乎情理,我们都应当加以肯定,对于一些优秀的经验,我们更应该加以推广。经提笔莫过于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以求教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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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阅卷,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公诉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所移送起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的审阅。简而言之,就是指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对侦查机关移请公诉案件的卷宗进行审阅,并以此来判断该案诉与不诉,以及如何诉。诉与不诉,是阅卷的结果;阅卷,是公诉决定的依据。阅卷的过程,其实就是办案的过程,案卷阅完了,思路明确了,然后不断反复验证和比对,最终得出审查起诉结论,公诉人员的办案工作也就得以完结。特别是在电子化办案的时代,随着案卷在公诉机关逐层逐步审阅,一个案件的诉与不诉,诉什么,怎么诉也就水到渠成了。因此,认真阅卷、善于阅卷是一名人民检察官的基本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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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阅卷,阅的就是“卷”,但这个“卷”的内涵非常丰富。根据法定办案流程,我习惯于接到案件后,首先是及时审查公安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具体而言,我是将这些“卷”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案件的相关诉讼文书,二是该案的证据卷。以普通刑事案件为例,常见的“卷”大致有: 1.诉讼文书类:a.立案决定书;b.拘留证;c.拘留通知书;d.延长拘留通知书;e.取保候审通知书;f.收取保证金通知书;g.批准逮捕决定书;h.逮捕证;i.逮捕通知书;j.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k.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l.行政处罚收据;m.调取证据通知书;n.鉴定委托书;o.鉴定结论通知书;p.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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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卷:a.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b.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c.破案报告书;d.挡获经过;e.情况说明;f.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供述与辩解;g.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h.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i.证人证言;j.鉴定结论;k.被害人陈述;l.物证、书证;m.勘验、检查笔录;n.视听资料;o.询问笔录;p.电子证据。

当然,上述文书的归类并不完整,不同性质的案件,乃至同类案件的不同个案,都会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该有哪些材料,就要阅哪些材料,不得少阅、漏阅。并且在阅卷时最应该警惕的是:保持立场的中立性,不能先入为主,进行有罪论定。

公诉人虽然履行国家公诉职能,其立场是追诉犯罪。但是,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公诉人绝对不能将追诉犯罪视为自己的唯一使命。公诉人必须恪守中立,以一个中立第三人的角度审阅案卷。必须严格遵守无罪推定的精神,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视为无罪,不仅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起诉条件,还要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诉讼文书和证据卷是否规范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阅卷,公正处理。

现实中,有一些同事嫉恶如仇,特别痛恨犯罪行为,但有时却将这种正义感极端化,认为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自己的终极任务就是要将所有潜在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这种偏激的思想指引下,在公诉阅卷时就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将注意力集中到证据卷上,全部视角都用来分析现有的证据材料能否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甚至对证据材料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充满了敌对情绪;同时,又自觉不自觉地忽视诉讼文书卷,忽视侦查程序问题,对于相关诉讼文书的缺漏视而不见,或者显示出与侦查机关站在统一战线的“宽容”,这种态度和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公诉人保持中立阅卷,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诉讼文书卷中,有些文书,例如逮捕证,可能本身就是出自检察机关,我们在阅卷时就可能会下意识地放松对这些文书的审查,或者自觉不自觉地降低了审查标准,这些做法是万万不可的。不管是证据材料还是诉讼文书,不管是侦查机关自己签发还是由检察机关签发,凡是属于法定的阅卷范围,公诉人员都必须严正对待,认真审查,做到全面细致,同等重视。阅卷,只是一个“阅”,而不是查,只能通过现有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评判。必须以中立第三方的角度,平正,对待所有文书,形成一个最“单纯”的初步判断。公诉阅卷必须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被害人等其他审查起诉活动区别开来。

具体而言,公诉人就是通过初步的阅卷来了解案情,其实是一个“打腹稿”的过程。通过单纯的书面阅读,更有利于公诉人员得出一个单纯的基本判断,更有利于公诉人对案件产生宏观的认识,并以此为审查起诉的着手点。审查起诉是公诉活动的核心,而阅卷工作又是审查起诉的基础。由此可见,公诉阅卷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于阅卷的过程切不可草率了事,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认真阅卷,才能明晰思路,提高审查起诉的效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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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浅谈     汤伟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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