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热搜  >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限公司申请破产)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限公司申请破产)

发布时间:2023-04-10 18:26:20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194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限公司申请破产)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J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指定重庆L律师事务所担任J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Q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指定重庆L律师事务所担任Q公司管理人。

J公司与Q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乾。Q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乾,J公司的控股股东为Q公司,冯*乾同时也是J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乾。冯*乾实际上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生产经营场所混同。J公司生产经营场地主要在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Q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公司后,没有生产厂房,经营中所需的库房也是与J公司共用,其购买的原材料均直接进入J公司的库房。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限公司申请破产)

3.人员混同。Q公司与J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且公司发展后期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均在J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的仍是Q公司的事务,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

4.主营业务混同。J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销售、针纺加工及产品销售,Q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针纺毛线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销售。J公司的原材料大部分是通过Q公司购买而来,所加工的产品也主要通过Q公司转售第三方,Q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

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乾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整。

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J公司、Q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J公司、Q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J公司、Q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J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Q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Q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11月18日J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J公司、Q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民事裁定:对J公司、Q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五民事裁定:认可《J公司、Q公司合并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J公司、Q公司破产程序。

一、什么是公司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包括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两种。

个人破产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的制度。

个人破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适用对象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运用审判程序平等清偿公司的债务,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由法院选任清算组成员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与此同时,破产公司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有提交有关财产簿册和破产人的债务人及债权人清单,并答复有关事项的询问等义务。破产公司的债务人和属于破产财团财产的持有人不得直接对破产人清偿或将其财产交付破产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破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一般要求提供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三、公司破产的基本流程

公司破产的流程包括: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

5.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经认可。

6.根据上述分配方案进行债务的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破产流程图

【延伸阅读】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

一、二者联系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

2.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3.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二者区别

1.费用性质不同。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2.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只够清偿破产费用的,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3.当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有3个清偿原则:

(1)先清偿破产费用,再清偿共益债务;

(2)当债务人的财产连破产费用都不足以清偿时,就在破产费用的各顶中按比值清偿;

(3)当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破产费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时,清偿费用中的各顶则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收藏文章

收藏

文章标签: 破产     申请     有限公司    
上一篇:世界上最快的计算机排行榜(目前世界最快计算机) 下一篇:世界八大产油区在哪里(世界石油主要分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