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具体是什么意思(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4-08 05:40:14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182
核心提示:如果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个人明显主观拒收竞业限制补偿金,此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并不影响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即个人仍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诚实、信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CFP/供图
记者|赵春艳
责编|徐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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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最缺的是什么?人才!这不仅仅是电影里的戏言,更是现实社会中各企业公司发自灵魂的呐喊。一名出色的员工不仅能带来管理或者技术上的飞跃,更可能领导团队带来巨大的收益。企业公司对出色员工报以优厚待遇的同时也担心自己的员工离职后被竞争对手吸纳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为此,在员工离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以防止将自己企业的资源流向竞争对手。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互联网及新兴科技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往往与老东家产生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要求经济补偿金或支付违约金的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被告:拒收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8年4月底,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缴纳违约金数额较大,高达85万元。
2011年李先生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2月19日,李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离职。2017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李先生签字确认的《离职移交清单》中明确勾画显示,不放弃履行不竞争与不劝诱义务。
李先生离职前任商贸公司北京区域销售总监及中国区政府事业部销售总监。主要工作内容为:带领销售团队销售办公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针对客户群体为北京市场企业客户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政府客户。离职前,李先生月基本工资为税前70920元(据此计算合计每年85万元左右),且另有不定额奖金,年终奖金不超过税后15万元。
双方之间存有竞业限制约定。双方《劳动合同》第8.3条款约定,在合同终止后1年的竞业限制期间内,除非商贸公司在合同终止前书面弃权通知,李先生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间,李先生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生产或销售相似产品的任何竞争者提供保密信息或实体工作、被雇佣、聘用、提供实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顾问、代理服务等),或在该等实体中持有任何利益或权益等;商贸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向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月度金额相当于劳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三分之一;李先生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3倍的违约金。
商贸公司掌握有李先生两张银行卡账户(招商银行工资卡账户、交通银行账户)。李先生离职次月,即2017年4月,商贸公司即按照(税前)每月23640元的标准向李先生转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招商银行原工资卡账户提示李先生的收款账户异常以致交易失败,当月商贸公司向李先生交通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了相应款项并成功。2017年5月,商贸公司再次向李先生交通银行账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交通银行账户亦提示收款账户异常,交易失败。且不久,商贸公司收到了李先生转账退回的补偿金。为此,商贸公司曾先后两次分别向李先生的户籍地和劳动合同中留存的居住地邮寄函件,要求《提供银行账号或现场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两次均被拒收。此后数月,商贸公司坚持向李先生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款项,但均因收款账户异常,未能成功转账。
原告:应交纳违约金
商贸公司认为,李先生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处,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义务。为此,商贸公司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先生交纳违约金100多万元。同时提交了公证书及竞争对手某知名文具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公证书显示,2017年4月某文具公司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曾经刊文《公司应邀参加第二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峰会》载明,李先生作为公司公共事业部全国负责人参会并就公共采购问题在会上发表了主题演讲。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具、文化用品销售等项目及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
李先生对此解释称,其是以某投资公司投资总监的名义参会,并被安排进行了主题发言,会上并未标明自己的身份,仅是作为行业内专家身份到会。
经法院调查后,李先生工作经验主要集中在零售商超、办公产品销售行业,在文具销售行业从业12年左右;依据个人从业经历和常识,原任职的商贸公司与该知名文具公司在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销售领域确实存在竞争关系;本人没有投资行业的经验、背景或常识。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蔡笑告诉记者,首先,双方间存有竞业限制约定,李先生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双方所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其次,商贸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李先生虽就账户注销、退回款项等行为作出解释,但仍有躲避接收、怠于接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明显主观意愿。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并不影响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即李先生仍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诚实、信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另外,蔡笑表示,李先生虽自述入职投资公司,但投资公司与某知名文具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两公司间具有关联关系。该知名文具企业确实曾经在官方网站及公众微信号中刊文,报道李先生作为该公司公共事业部全国负责人参与第二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峰会并就公共采购模式发表主题演讲。该知名文具企业确实与商贸公司在文具销售等领域存有竞争关系。因此,商贸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先生离职后存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
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法院认定,李先生虽提出违约金金额高于公司的损失及个人能承受的范围,但李先生在商贸公司任职期间年收入在85万元左右且有不高于15万元的年终奖,即李先生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年薪100万元左右,其职位、收入等均明显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及一般管理人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高于李先生的收入水平。法院对李先生提出的酌减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基于双方所确认李先生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判定李先生应依法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核算为85万余元。随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违约金判定需综合考量
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许友滨法官介绍,外贸、高科技等行业发生竞业限制纠纷的概率较高。这种类型企业对客户资源、生产研发技术等依赖程度较高,客户经理或产品研发经理往往掌握公司部分核心竞争资源,如果离职后进入同行业,带走客户资源或研发技术资源,有可能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害。
许友滨法官认为,诚实信用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竞业限制约定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劳动合同法》中设置了竞业限制这一制度,企业以竞业限制为由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导致企业权益受损的行为均属违法。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李正告诉记者,实际案例中法官对于违约金数额的判定也有很多方面的衡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约定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要求酌减的,应审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具备平等磋商基础、劳动者是否能够充分预见违约法律后果等,综合判定应否酌减;对于酌减程度,应考虑劳动者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用人单位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劳动者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原标题:拒收竞业限制补偿金 仍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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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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