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煤矿补偿款,引发持续八年的“分配之争”
发布时间:2024-04-11 09:30:11 作者:新浪新闻 浏览量:423
今年3月20日,一纸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被送达重庆市巫山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巫山应急局”):“因案情需要”,巫山应急局下属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账户被冻结一年。
函件来自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这不是两个单位第一次打交道。起因是一笔专项奖补资金。八年前,巫山县神树村煤厂因政策被强制关闭,按重庆市相关规定,这笔补偿款要优先用于职工的分流安置。但湖北荆门籍的煤厂股东诉至法庭,要求分配这笔钱,法院最终判定冻结几位股东诉争的539万余元。而庭审期间,巫山应急局已将这笔款项拨付,用于职工安置等一系列事务。账面最终只剩两万多元。
东宝法院认为,巫山应急局在未提出异议、未经法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拨付冻结的款项,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要求巫山应急局追回这笔钱,并陆续裁定冻结其财产和两个银行账户。
4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巫山应急局获悉,双方正就此事进一步沟通。
2024年3月20日,巫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银行账户被冻结。 受访者供图
煤厂关闭后,数百万元奖补资金被冻结
事情缘起于神树村煤厂的关闭。
2016年,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政策背景下,重庆市计划在一年中关闭340个煤矿。同年,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11月,重庆市政府加快推进实施煤矿退出工作,要求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于当年底全部关闭到位。
巫山县要关闭30个,其中就包括神树村煤厂。
2016年10月11日,神树村煤厂通过市级验收。巫山应急局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神树村煤厂共获得配套专项奖补资金825万元,其中600万元来自中央及重庆市,225万元来自巫山县。巫山应急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及《重庆市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央及市级专项奖补资金要优先保障职工分流安置,完成这项工作后,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其他与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支出。
据了解,神树村煤厂共有三名股东。其中两名股东唐某起、刘某操(湖北荆门籍)认为,这笔补偿款应由股东分配,但因为对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等产生争议,便诉至东宝法院。
2016年11月,东宝法院发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申请人诉争的款项,冻结期限为2年,由巫山县原煤炭工业管理局(现为巫山应急局)协助执行。
2017年3月,东宝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款项。但由于一审庭审期间,作为被告之一的神树村煤厂股东田某坤一直缺席,该案因“原审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
东宝法院重审后判决,三名股东均分补偿款。田某坤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神树村煤厂在关闭后并无历史遗留问题需动用补偿款进行解决,终审判决三名股东均分补偿款。
随后,东宝法院裁定,该案涉及的款项为825万元中的539万余元,应由巫山应急局续冻并协助执行。
给股东还是用于安置职工?奖补资金分配引争议
巫山应急局认为,法院判定神树村煤厂“无历史遗留问题需动用补偿款进行解决”背离了客观事实,“因果倒置,没有遗留问题是因为动用补偿款解决了问题。”一名工作人员说。
在三次庭审期间,巫山应急局已将这笔资金拨付。巫山应急局向东宝法院提交的“奖补资金拨付情况表”显示,2016年11月至2018年,共拨付822万余元,分别用于:不拆除井下设备、安全关闭,缴纳神树村煤厂社保欠费,安置职工,支付工伤职业病补偿,编制企业闭坑报告等。这笔资金最终账面余额为2万余元。
巫山应急局出具的神树村煤厂奖补资金拨付情况表。 受访者供图
东宝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2017年1月,补偿款中的100万元被拨付给股东田某坤,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据巫山应急局出具的借支单,神树村煤厂没有对公账户,钱被打到田某坤个人账户。2018年12月,近607万元又分5次被拨付给煤厂所在乡的人民政府,也是用于职工安置。
巫山应急局工作人员表示,这类支出经过煤矿企业签字盖章、乡镇公示、县劳动监察部门检查备案,最终由县财政部门拨款,“我们只负责分配、审核、监督检查专项奖补资金的拨付,但这笔钱一直都不在应急局名下的账户,而是在上级财政部门。”
至于东宝法院的冻结裁定,巫山应急局认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相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到,这类资金专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有煤炭企业的其他纠纷时,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如果奖补资金已被冻结,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应立即解除冻结措施,退还相关款项。
而判决书显示,东宝法院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款,主要是对煤矿关闭给经营者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的补偿,故款项分配问题也属于合伙财产的分配问题。荆门中院认为,在认定“神树村煤厂在关闭后并无遗留问题需动用补偿款进行解决”的前提下,判决股东对补偿款享有分配权益,东宝法院对该补偿款裁定冻结和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
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后,巫山应急局未及时提出异议
2019年4月,东宝法院出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文件提到,东宝法院曾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11月18日向巫山应急局送达冻结裁定,又于2018年11月送达续冻裁定,而巫山应急局均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2018年12月,东宝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巫山应急局协助提取已冻结的539万余元,巫山应急局收到裁定后仍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东宝法院认为,巫山应急局将冻结的539万余元擅自拨付他人,该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巫山应急局1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逾期拒不追回,将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严重追究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为何巫山应急局未曾提出异议?一名工作人员解释,2016年11月,法院的冻结裁定送达时,他们曾与法院工作人员当面解释,这笔资金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在后来写给荆门中院的复议申请书中,巫山应急局提到,他们又“电话联系了东宝法院,告知该项资金用途的政策性规定,对于协助执行裁定提出了异议”。
上述巫山应急局工作人员还透露,当年,当地煤矿大规模关闭后,巫山应急局曾收到重庆市内外多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冻结资金总额近2亿元,主要涉及民间借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但为了“做好职工安置,缓解信访压力”,对于这些协助执行通知书,巫山应急局只执行了涉及劳动争议的部分,其他的暂时搁置。
2019年,巫山应急局对东宝法院的裁定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冻结裁定及其协助执行义务,并向荆门中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申请书中,巫山应急局坦言,“在收到东宝区法院协助执行裁定书后没有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而是按照行政工作的习惯,直接采取电话联系执行法院,陈述我局的理由,进而导致东宝区法院陷入该尴尬局面,我局确需认真总结,吸取教训。”
东宝法院认为,巫山应急局未经法院同意、擅自拨付已被冻结的大部分补偿款后,又提出执行异议,是“设置执行障碍”。荆门中院认为,巫山应急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全部用于解决职工遗留问题,该局对于不是用于解决职工权利、遗留问题的款项,无权擅自处置和分配。在未告知东宝法院及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该局擅自支付冻结款项给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复议,2022年1月,荆门中院驳回了巫山应急局的异议请求。
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又解冻,双方正进一步沟通
2022年11月15日,东宝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巫山应急局名下价值539万余元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等。巫山应急局工作人员表示,因这些财产(车辆等)涉及全县应急救援工作,与东宝法院沟通后,没有执行。但几个月后,巫山应急局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被东宝法院冻结。
巫山应急局提供的沟通情况说明提到,2023年5月29日、7月18日,巫山县委、巫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班子,先后赴湖北荆门同东宝法院、荆门中院沟通,均未果。2023年8月7日,巫山应急局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裁定。
今年3月20日,东宝法院再次向巫山应急局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巫山应急局名下另一个银行账户——巫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基本账户。
“这个账户平日用于保障全县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以及救援一线人力、装备投送,是全县各类灾害救援的基本保障线。”巫山应急局工作人员介绍,至此,巫山应急局名下两个银行账户都被冻结,“上级财政部门向我们拨款以及职工的社保缴纳都受到影响,全县的应急管理调动也受到影响。”
无奈之下,3月22日,他们向东宝法院寄去暂缓执行申请书。申请书提到,湖北高院正指派法官处理此案,该法官已组织巫山应急局进行听证,案件正在合议过程中,结果尚未作出。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东宝法院,截至发稿均未被接听。
4月10日,巫山应急局工作人员透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于4月8日解冻,关于此案其他事宜,巫山县政府正与荆门中院、东宝法院进一步沟通。
新京报记者 赵敏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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