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扶梯“咬人”,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12-29 11:51:52 作者:新浪 浏览量:341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张某母亲带着张某(时年5岁)在A公司商场乘坐扶梯时,张某用脚去蹭扶梯侧面底部边缘的毛刷,张某母亲制止了张某的行为,过了几秒张某被扶梯挤住右脚,导致右脚3个脚趾断离。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张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7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张某主张,A公司商场的扶梯突发故障,致使张某的右脚被扶梯挤住,在张某右脚被挤住时,现场也无安保人员在第一时间将扶梯停住,导致张某持续遭受伤害,在张某母亲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A公司商场扶梯致使正常乘坐扶梯的张某右足受伤,故应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确认张某系在其商场乘坐扶梯时被扶梯夹住脚趾受伤,但当时商场的扶梯正常运行,并未发生故障,张某之所以受伤系因其将脚伸入扶梯造成,其母亲未尽监护职责,故无权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乘坐正常运行的扶梯时被夹住右脚,张某主张A公司商场扶梯有设计缺陷,系突发故障导致右脚被夹伤,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能够辨认张某在乘坐扶梯的过程中曾经伸脚蹭向扶梯边缘处,张某的母亲拽了一下张某,但未将张某引导至乘坐扶梯的安全位置,因张某的母亲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有疏忽,其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虽然A公司提交了其定期维修扶梯的记录,并在案涉扶梯处张贴了安全提示,但提示字体太小,不够醒目,且在张某右脚被扶梯夹住时,A公司商场处也无相关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将扶梯停住,故A公司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未能完全做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某乘坐扶梯受伤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张某与A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A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以45%为宜,判决A公司支付张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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