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昆明连环杀人案:出租屋发现13具女尸,死者均为“坐台女”
发布时间:2023-08-25 16:21:08 作者:律行人生 浏览量:592
2003年,昆明警方陆续接到年轻女子失踪的案件,这些失踪女都从事皮肉生意、收入不菲。经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针对坐台女的图财害命案件,前后一共有13名坐台女遇害,最终警方将三名凶手抓获。
那么,这其中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案件。
安裕华自从认识了范达勇和范剑敏两人之后,每天都活在恐惧之中,她怎么都没想到这两个看上去其貌不扬的男子却是杀人恶魔。在两个人逼迫下,安裕华给生活在四川的好友皮红打电话。
电话里她对皮红说道,我现在在昆明做生意,一年能赚不少钱,你要不要过来一起?以前两个人一起合伙做过生意,皮红对于安裕华的话没有怀疑,立刻收拾东西从四川赶往昆明。
安裕华见到皮红寒暄了半天,随后把她交给了从赶过来的范达勇、范剑敏二人,这两人抢了皮红身上值钱的东西和所有的现金,又用各种手段将对方折磨得奄奄一息。
整个过程中,丧心病狂的范达勇、范剑敏还将安裕华绑在旁边的椅子上,让她全程观看自己的朋友如何被折磨。
由于害怕皮红发出声音惊动别人,凶手还将她的嘴堵住,对其进行了残忍的杀害。
被绑在椅子上不能动弹的安裕华,就这样眼睁睁的看着好友死在自己眼前。
她闭上眼睛不敢看,范达勇还强迫她睁开眼睛,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安裕华一闭上眼就会浮现出皮红苦苦挣扎的样子。
本想找机会逃走,范达勇却看穿了她的心思,威胁道:如果你敢逃跑,我就杀你全家。我的手段你见过,别跟我玩心眼。
安裕华觉得范达勇不像开玩笑,在对方的胁迫之下她又陆续又骗了许多女子,而这些女子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坐台女。
昆明警方陆续接到一些人的报案,称当地有年轻女子失踪,起初只是将这些人口失踪作为独立的案件来调查。直到2003年春天一个东北大妈的报警,这才牵出了范达勇、范剑敏和安裕华组成的杀人团伙。
时间来到2003年春天,生活在辽宁的一位大妈多次给女儿打电话都没有人接。
女儿名叫宋丽丽,在昆明一家高级会所打工收入不菲,每月工资一到手留下一些生活费之后就会将赚的钱打给母亲。
眼看着到了女儿打钱的日子,母亲查询银行账户,却发现女儿这个月并没有打钱,就想要打电话询问,结果她发现女儿的电话怎么打都打不通。
她越想越担心,觉得女儿可能出事了,赶紧买了火车票从辽宁赶到昆明。
宋母下了火车没有犹豫直奔当地的派出所,警方初步了解了宋丽丽的情况之后,发现这又是当地失踪的一位坐台女。
宋母还向警方提供了一个信息,失踪之前女儿曾经说过除了给家里打的钱之外,自己还攒了5万块钱,打算过段时间就辞职回老家做个小生意。
一个对未来有规划的人不可能自杀,警方将这一可能排除。就在这个时候,警方发现宋丽丽在失踪之后银行账户里的钱被人取走了,调取监控发现这是一个“全副武装”的男子。
警方先是对宋丽丽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摸排,觉得一个叫做安裕华的人十分可疑,后来发现许多离奇消失的女子,在失踪前都见过安裕华,基于此警方将安裕华列为重大作案嫌疑人,并迅速开始追查。
宋丽丽的母亲2月初报案,仅仅两周之后又有一位外地妇女打电话报警称,在昆明打工的女儿与家人失联数天。警方调查发现,宋丽丽和这位姓于的女子是在同一天失踪。
昆明警方梳理了近段时间人口失踪的案件,发现事情不简单,从2022年11月份到2022年2月中旬,至少有五六名女子莫名其妙失踪,而这些人几乎都从事坐台女的工作。
除了宋丽丽的银行账户被动过之外,失踪的女孩儿于某的银行账户上,高达4万元的存款也都被人取走,取款人同样是一个男子,警方通过录像对比发现这两次取钱的都是同一名男子。
宋丽丽失踪的前两天,一位姓王的女子同样也被家人报失踪,银行里存着17000元也被取走。
“进城务工人员”、“坐台女”、“万元存款被取走”……这些关键词联系在一起,经验丰富的警方判断这是一起杀人图财案件,凶手作案对象就是坐台女。
这些人彼此之间并不相识,但她们消失之前都见过一个人,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安裕华。
警方通过调查初步掌握安裕华的资料:安裕华,女,24岁,贵州人,没有正式工作,在昆明打工多年......
昆明警方觉得这起案情重大,迅速上报相关领导并成立了专案组,对这起连环失踪案进行全力侦破。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与安裕华关系十分密切的范达勇、范剑敏两人浮出水面。
2003年3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警方发现安裕华与一名男子从一家豪华的KTV里走了出来,跟踪安裕华的便衣发现该男子相貌特征,与去银行取钱的男子非常的相似。
警方判断除了安裕华之外,这名男子很可能也与坐台女失踪有关,并在安裕华家门口部署好守株待兔。
3月15日凌晨,安裕华和这名男子出现在警方的视线两人还没反应过来,警方就已经将二人在出租屋门前逮捕,两人被连夜带到警察局进行连夜审问。
被逮捕的这个男子正是范达勇,面对警方的审问,他拿出一副沉默是金的态度。
另一间审讯室的安裕华,仅仅在一个多小时之后就将范达勇和范剑敏两人交代了出来,如实供述了三人合伙抢劫杀害多名外来妇女的犯罪事实。
凌晨5点,范达勇知道安裕华全部交代,觉得自己再也瞒不下去了老实说出了所有罪行。当天上午,警方带着范达勇到达埋尸的出租屋内,一开门所有人就闻到了空气中弥漫的恶臭。
现场除了民警之外还有法医,一共挖出了13具尸体有的已经高度腐烂,即便是见过各种凶杀案的警察和法医都当场呕吐了出来。
警方还在范达勇的出租房内发现了尼龙绳、胶带纸等作案工具,另一个出租屋内范建敏也被抓获,自此三名凶手全部到案,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制裁。
在这起案件中,范达勇、范建敏犯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263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还规定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法曾经明确出台过相关的解释,只要达到抢劫三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多次抢劫,短短五个月之内这个三人的犯罪团伙抢劫女子达到13人、涉案金额达到15万元。
抢劫之后,他们还将每一个被抢劫的女子全部杀害,已经属于抢劫最终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标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常法院在认定故意杀人量刑的时候,会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考虑,而这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凶手主观上是否存在极大的故意。
同时,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量刑完全不同,这两项罪名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是“故意”。
范达勇范剑敏两人就是属于主观上恶意极深,他们是为了钱财,也就是老百姓口中常说的“图财害命”,这在法律的认定中是属于动机非常卑劣的一种。
2003年6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范达勇和范剑敏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然而23岁的安裕华却只判了14年有期徒刑。
虽然安裕华参与了范达勇、范剑敏两人的犯罪团伙,但是安裕华却不属于共同犯罪。认定共同犯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含义是指“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是放任故意的态度”。安裕华对于这些女子的死亡并不是抱着放任故意的态度,她是在胁迫之下做出的犯罪行为。
安裕华可以被认定为协从犯,协从犯就是指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胁迫犯罪往往并非于出自本人的意愿或者是不完全出于本人的意愿,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不得已而为之。
胁迫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其犯罪行为危害性较小,这起案件中安裕华就是典型的胁迫犯,范达勇、范剑敏二人多次以她以及她家人的生命相威胁逼迫其进行犯罪。
因此,法院在对安裕华进行定罪的时候,虽然也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她是胁迫犯罪可减轻量刑。
当然如果是共同犯罪中原来是胁迫犯,后期却转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胁迫犯罪。
范达勇、范剑敏两人,之所以会选择坐台女抢劫,是因为她们有钱且且又是外地来的,消失之后也不会引起多大的关注。但后来却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坐台女都有钱,于是便找到了安裕华,让她提供具体信息。
起初安裕华并不答应,范达勇、范剑敏就用卑劣的手段进行威逼,也就有了开头那一幕。被警察抓捕之后,安裕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帮助警方做污点证人,可以证明她确实是胁迫犯。
安裕华还是需要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案发时她仅23岁,服刑结束之后她已经40岁了,人生的大好年华全部都浪费在监狱中,让人唏嘘不已。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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