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女研究生怪异死亡,母亲控告校方遭拒,真相曝光令人发指
发布时间:2023-08-15 13:17:19 作者:黑石谈法 浏览量:95
文|黑石谈法
编辑|李笑白
“我女儿在你们学校死了,你们必须要负责到底!”母亲气愤地向学校说道。
女生在学校卫生间“自杀”了,没有人了解原因。
就连一个宿舍的室友都不熟悉她,只知道她快三十岁了。
还有她平时去洗澡,她的妈妈也会时刻盯着她。
她通过努力,拥有过多次改变命运的机会。
但每一次都会被生活无情地拉回现实!
这一切都只是因为,她有一个“好妈妈”…….
元元(化名)出生于一个工薪家庭,父亲大学毕业,当时的收入也非常可观。
小时候她非常受父亲的喜爱,父亲也经常会给元元买一些漂亮的衣服。
她的学习成绩在班级里一直名列前茅,后来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湖北省211大学。
读大三的时候,弟弟平平(化名)也紧随其后考上了同一所大学。
还没等两人大学毕业,母亲望某却遇到了非常棘手的事情!
母亲工作的工厂准备搬迁,如果愿意跟随工厂搬迁至新工厂的员工,需要交3.5万元的住房费。
那些愿意留下来的员工,还可以住在原来的地方。
只不过,在未来需要大家自行解决生活问题!
望某既没有选择留下也没有选择搬走,而是直接办理了辞职!
望某对记者说道:“我哪有钱买房子?我不愿意自己住老房子,我只能去找元元一起住!”
因此,她提着行李跑到了元元的大学,直接搬进了她的学生宿舍。
元元不会反对也不知道该怎么拒绝,即使她内心非常难受,她也会强行说服自己。
自从望某搬进宿舍后,元元的“牢笼生活”也就正式开始了!
她母亲未经允许就住进宿舍的行为,给其他五个室友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学生宿舍住进一个家长是怎么回事?”大家不知该如何开口,所以便一直隐忍。
和谐的宿舍氛围,因为望某而彻底改变了!
宿舍有人搬出去了,有人选择不与元元讲话。
甚至有的室友要求她“搬离宿舍”。
后来元元提出申请,介绍了家里的情况。
不久之后,望某在另一个寝室拥有了自己的床位!
就这样,望某顺利留在了学校。
只要元元有空闲的时间,望某就一定会在身边“监视”着她。
同学卢某回忆道:本科期间,她非常腼腆、内向,甚至没有谈过恋爱。
她的梦想是当个老板,挣特别多的钱,因此选的专业是“经济学”。
母亲望某后续讲道:她发现没有资本基础,很难实现“老板梦”!
她信誓旦旦地说:“我要学法学,为穷人维护正义!”
元元对自己也进行了疯狂的“Xi脑活动”。
“母亲是为了我好,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我!”
除了这些,元元找不到合适的理由说服自己。
02年元元本科毕业,她们在当地租了一个房子。
两人仍然挤在一张床上睡觉,但元元将要面临的困难才刚刚开始……
临近毕业,元元因无力偿还几千元的“助学贷款”。
导致自己的毕业证与学位证都被学校扣押。
那时大学生找工作虽然没有像现在这么难。
但没有“两证”意味着:元元很难找到一个正经工作。
望某说道:当时摆在女儿面前的有五个选择。
最好的选择就是:考取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不过需要自费3万学费,她不得不放弃。
弟弟平平说过,姐姐考虑借此证明自己的实力,但同时也耽误了找工作。
原本元元可以选择一个对她来说最稳定的工作,回到老家当公务员。
奈何引起母亲强烈地反对,她说:“我一辈子都不想再回去,好不容易来到武汉,为什么回去?”
后来元元收到了陕西省211大学的面试通知,她也买好了火车票。
但母亲却又担心女儿被骗,再一次错失机会。
还有另外两个选择,一个到广西当文员,一个到浙江当会计。
母女两人都认为不太靠谱,便没有考虑。
毕业前,她憧憬着3000元以上的月薪迟迟未能实现。
结果元元的第一份工作,竟是在一家培训机构里面当讲师,每个月七八百左右。
足足攒了五年的钱,元元才把本科助学贷款3970元还清。
两年后,她认为这份工作没前途便放弃了。
04年9月,元元任职在某保险公司。
随后四年,母亲望某称:元元的工作越来越不稳定。
她曾经出资几千元,与同学成立了一个杂志社,办过“小记者培训班”。
没过多久杂志社和培训班都停了,钱也全部都赔了进去。
同学卢某称,09年同班同学都纷纷硕博毕业。
在上海、北京等大企业混得风生水起,但她从来不与我们交往,想等自己混好了再说。
弟弟来到了北京发展,而元元却要被迫前往上海。
只因母亲望某对上海有着不一样的执念。
面对弟弟的“直博”,让她内心非常难受。
心底被压抑的“法律梦”破土而出,要不再尝试一次考研究生?
这一次望某没有反对,毕竟她真的很想去上海!
元元的目标锁定在上海某一本大学。
最终她也得偿所愿,人生唯一的遗憾也被填补上了。
弟弟为姐姐感到十分开心,并提出带母亲来北京生活。
他认为姐姐照顾母亲太过辛苦,理应轮到自己照顾了。
毕竟自己已经攻读到博士学位了,各个方面都会比姐姐便利。
元元对此也感到十分欣慰,她认为也该摆脱母亲的控制了!
可是,事情真的会如她所愿吗?
对于跟随弟弟前往北京生活,望某拒绝了。
她坚决地表示道:无论元元去哪儿,她都会跟着。
望某所做的一切,到底是因为爱,还是出于监视?
外界对她并不是很清楚,这一切缘由只有望某自己最清楚!
或许在湖北上大学时,她就认定了要与元元捆绑一辈子。
就算元元想要逃离,但在母亲绝对的权威之下,她也不敢反抗。
望某根本没有把女儿当作一个三十岁的成年人!
对于成年人可以做的任何事情,望某都没有替女儿考虑过,或者她根本就不想考虑!
这一次读研之旅,望某又跟着元元去学生宿舍居住。
但这一次却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
同寝室住的室友都比元元小几岁,她们之间也有着很大的“代沟”。
室友向老师反映,要求换宿舍或者搬出来。
以至于惊动了学校领导当面处理此事。
校方表示:让元元母亲尽快搬出去,不要影响其他同学。
望某却十分不乐意,她认为上海开销太大了。
无奈之下元元向学校提出申请,希望可以给母亲留出一个床位。
可是这封信并未打动学校,学校认为:她们已经是一个成年人了,应该有自己的处理方法!
望某始终不愿意搬出去住,死皮赖脸地留在了学校宿舍。
其他学生无法忍受便陆陆续续搬了出去。
后来老师好心给她们提供了一间便宜的房子,月租只需要450元。
没有床铺的房子,让元元那一晚睡得十分冰冷。
另一天早上,她气愤地告诉母亲:“我要回去找学校领导,我们需要住在宿舍里,这里太冷了!”
那天晚上母亲没有等到元元回来,直到第三天早上却收到了女儿去世的消息!
09年11月元元自杀,她以奇怪的姿势,悬挂在水龙头上。
同学们说:只要她有一点生存意念,元元随时可以站起来活下去。
望某将所有过错都归咎于“学校”,她认为是学校的冷漠无情,害死了自己的女儿。
所以,元元在学校自杀,学校到底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望某向学校索赔35万赔偿金的行为,违反吗?
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决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此学校并无不当行为,造成元元自缢。
如果望某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与元元自杀存在一定关系。
那么,学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望某要求学校赔偿35万元的行为,校方认为自己并不是过错方。
但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望某16万元的慰问金。
这个成绩优异,本该意气风发的她却选择用自杀结束了生命。
然而关于元元之死,至今仍有许多谜团尚未解开。
元元自杀时用的毛巾,正是母亲望某给她购买的。
造成如今的悲剧,离不开母亲窒息地“爱与控制”!
她以爱之名,紧紧地束缚着元元,让她难以逃脱。
母亲将自己的私心全部寄生在女儿身上,从而毁掉了一个鲜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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