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补缴社保费将征收滞纳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3-08-13 14:53:45 作者:湖北日报 浏览量:35
湖北日报讯(记者邓云 通讯员闫潇)9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根据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工作安排,10月1日起,参保单位补缴社保费,将按全省统一规定征收滞纳金及利息。
今年6-7月,湖北省集中企保信息系统成功对接全国统筹中台信息系统,上线期间全省社保系统停止经办业务,为避免给参保单位后期的业务经办造成影响,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从7月底系统恢复后至9月30日内,办理7-8月社保补缴申报的免于收滞纳金及利息。从10月1日起,参保单位补缴社保费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和利息。
市人社部门提醒参保单位,除已办理了缓缴的单位外,其他尚未申报缴纳7-9月社保费的正常单位请在9月底前完成社保费申报缴纳,避免跨月申报产生滞纳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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