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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3-08-11 10:20:02     作者:天津社会保险     浏览量: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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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缴费基数核定?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的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依据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核定。其中,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核定,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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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费工资的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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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缴费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工资构成。

3、什么叫做特殊项目工资?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2023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从什么时间开始?

用人单位在完成2022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后,即可填报《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23年度缴费基数名册》,在12月21日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5、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和最高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2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9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4400元和22434元。

6、年度内行政部门公布新的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需要重新申报吗?

自然年度内,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用人单位不需重新申报,由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年初申报的缴费工资,为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重新生成缴费基数。

7、职工签字确认工作在什么时间完成?

在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参保职工,2023年度4月份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工作,签字确认表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8、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的,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2023年度缴费基数。

9、缴费基数核定后,职工如何查询自己的缴费基数?

职工可以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s://hrss.tj.gov.cn),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缴费基数。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查询。

10、用人单位未如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月均工资收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应到单位用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由稽核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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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社会保险     缴费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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