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只警告不罚款
发布时间:2023-07-29 13:46:34 作者:车行易 浏览量:945
说起交通违法,
大家是不是跟小易一样,
首先想到的是:
罚款!扣分!
其实,近年来很多地市都在推行以警告教育为主的便民措施: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不再一味罚款、扣分,而是“纠违不处罚”。
轻微违法只警告不罚款
早前,多地(如天津、重庆、青岛、辽宁等)就开始执行新规: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其中,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包括(每个地方不同):
1、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2、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3、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4、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
5、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登记后教育放行,对超载30%以上不足50%的严重超载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对因雨雪天气、道路泥泞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均被泥浆遮挡当场予以改正的。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当场予以改正的;
8、通过路口遇有禁止通行信号时,越过停止线但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首违不罚
代表省份:湖南
湖南交警推出“首违不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首次发现在湖南省境内,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只教育和口头警告,但不包括闯红灯、故意遮挡号牌、疲劳驾车等易导致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
其实,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不予处罚和警告,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依据一:《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不管是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还是首违不罚,并不是对轻微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而是换了一种让车主们更易于接受的惩处方式,让车主不再“谈违章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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