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3-07-28 14:55:26 作者:陶然说税 浏览量:539
办税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描述:胜利房地产企业将自建的商品房转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胜利房地产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也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更不属于其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同时,此行为也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建造商品房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敲重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采用了正向列举的方式,只有被列入征税范围的才征收增值税,没列入征税范围的不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把自产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不动产在建工程或非生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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