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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取消10项证明事项 相关材料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3-07-26 22:50:13     作者:人民网     浏览量: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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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鹏)市税务局日前发布今年1号公告,就聚焦于优化营商环境,一举取消了10项证明事项,而这将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市税务局这次发布了“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决定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以便更好的支持和服务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自发布之日起,相关证明事项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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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市税务局这次决定取消的1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如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单位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就不用再提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了。单位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不用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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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费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2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如果从涉及经济主体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7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市税务局方面强调,公告列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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