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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后,快递损毁到底如何赔付?

发布时间:2023-07-13 21:34:20     作者:天津司法     浏览量:556    

快递坏了怎么赔偿

一、案情简介


快递坏了怎么赔偿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其在某快递公司办理了寄件服务,由于是贵重物品,王先生为保险起见特投保价5000元,双方均认可。5月5日收货方收到快递后发现物品已全部损毁,王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保价赔偿5000元,快递公司以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物品价值为由只赔付1000元。然而在快递寄件保价过程中,快递公司并未提醒消费者关于保价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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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认为快递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保价约定,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所投保价5000元赔偿,并退还快递费112元。

二、案例分析


(一)经营者应明确告知保价规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保价约定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快递公司应该承担提示或者说明责任,明确告知保价赔付的具体规定与细则。例如赔付金额、如何赔付等涉及到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快递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案例中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经营者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


本案例中,王先生保价金额为5000元并签订了保价协议,证明双方在快递寄件前进行保价时均已确认了物品价值,对物品的价值不存在异议。但在物品全部损毁要求赔付时,快递公司以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物品价值为由只赔付1000元,将必须提供物品价值证明作为赔付的前置条件,是快递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含有此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保价金额的损失


消费者完成了保价并支付相应价款,与快递公司达成了快递运输合同与保价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自身责任。保价赔偿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消费者与社会公众通常理解为“保价多少赔多少”,而快递公司解释为“要提供寄件实际价值证明,仅按市场价值赔偿”,双方的解释发生分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当消费者的快递物品全部损毁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快递公司的解释,快递公司应该按照“保多少赔多少”的通常理解,赔偿5000元。

三、消委提示

消费者以快递方式运输贵重物品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可以根据保价金额获得相应的赔偿,有助于降低风险。快递公司应采取严格的包装和运输措施,确保包裹的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应保管好有关凭证,如若物品损坏,及时拍照并留存证据,方便维权。


快递公司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物品在快递运输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自身的保管义务,并明确告知包括保价细则在内的有关快递运输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选择权,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快递物品出现损坏时,积极履行自身责任,配合消费者维权。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关注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登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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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快递     保价     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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