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物业冲突被摔翻并按在墙上,警方已处理,家属:不愿和解
发布时间:2023-03-07 21:54:41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880
必须严惩!浙江台州,某小区,一名女租客在家休息。这时,2男1女敲门,称楼下漏水要查看一下。经检查,没发现漏水。交流中2名男子得知女子是租客后,态度变得十分恶劣,双方由此发生激烈争执。万万没想到,一名男子想要打女租客,被同行的女子(楼下业主)阻拦。这时,另一名男子突然上前,一把抓住女租客的衣服,将女子摔倒在墙边。
女租客起身后,再次被男子摁在墙上。楼下女业主再次劝阻,男子才松开手。后女租客得知2名男子是物业,气愤报警。目前,女租客还在医院治疗。警方已对打人男子陈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
真是太蛮横了!物业都这么强势吗?得知女子是外地来的,是租客身份,态度就大变,凶巴巴的?真是不知道是自己是谁了吧?不管是业主还是租客,都是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物业作为服务部门,都没有权利这样对待。
那么,物业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打人无疑是违法的,轻则违法,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物业因为楼下发现漏水,找女租客查找原因,女租客也是权力配合。但因为物业态度蛮横,导致双方发生争执,物业继而打人,应当受到5-10日拘留的处罚。
如果经鉴定,女租客受伤且达到轻伤以上的,打人的物业人员还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除了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外。导致女子受伤,已经侵权,应当承担女租客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再次,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2名物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女租客发生纠纷,继而打人,符合1191条规定,故作为打人男子的用人单位,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他们赔偿后,可以向打人男子追偿。
生而为人,应当善良。做任何工作,都要谦和有度,而不是蛮横无理。猖狂必然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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