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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中问·法|(二)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所涉未成年问题之探析

发布时间:2023-06-11 05:26:55     作者:互联网收集     浏览量:246    

未成年孩子上海户口迁出可以再迁回吗

拆·中问·法|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公益法律项目合辑之(二)——上海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涉未成年相关问题处理规则之探析

原文阅读:中问律师事务所|Zeal & Will

未成年孩子上海户口迁出可以再迁回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以下称“同住人”)共有。实践中,通常请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纠纷缘起于家族内部矛盾,并且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涉及未成年相关问题。该等问题常见有未成年人是否应享受征收利益、其实际居住利益如何得到保护、未成年阶段发生的哪些特殊事实将影响其成年后享有征收利益等。

围绕前述司法裁判关注的重点问题,在研习上海地区法院对该类案件中类似问题的裁判思路,并结合实务操作要点的基础上,本专辑初步对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涉未成年相关问题处理规则作一小结和分析,希望有助于读者增进了解并有所获益。


一、未成年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认定?

依据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等相关条文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如何享受征收利益,一般按下述思路予以判定:

(一)有约定按约定。该约定通常指家族内部成员间对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如何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约定,或者放弃征收补偿利益的承诺。

(二)无约定时按法定

1. 未成年人不满足同住人条件时,不享有征收利益。

2. 未成年人满足同住人条件时:

(1)未成年人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则上不能直接视为同住人而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利益附随于对其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权独立主张分得征收利益;

(2)若其监护人为同住人,则该监护人可适当多分,至于多分比例,法律及政策无明确规定,法院一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3)若其监护人为非同住人,则一般认为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未成年时户籍迁入并长期居住于被征收房屋是否认定其实际享有居住利益?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其未成年时长期居住于被征收房屋作为其享有同住人身份的支撑。该等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述案件为例。

支持案例:上海高院在 (2016)沪民申65号一案中认为,当事人自幼长期生活于系争房屋内(报出生于该房屋内),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该处,因家庭安排及各方生活状况等因素,其迁回后再未居住,法院认可其同住人身份。

否定案例:上海二中院在 (2022)沪02民终199号一案中认为,当事人之户籍虽系报出生于案涉房屋,但因其母购买肇周路房屋,其在11岁时即随父母搬离涉案房屋,成年后未再搬回居住。因未成年人的居住随其父母,并由其父母保障,当事人户籍虽未迁移他处,只能认定为帮助性质的空挂户籍。

通过比较上述案例,本专辑倾向性认为,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的居住利益已由父母提供其他住房予以保障,则通常情况下其未成年时长期居住之事实并不能支撑其成年后同住人身份的主张。反之,若无其他住房保障,可以未成年时长期居住之事实争取获得法院对其同住人身份主张的支持。


三、未成年时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影响成年后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一套公房,在确定成年后又分得的另一套公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房屋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基于上述规定,上海法院对该情形的处理已基本统一裁判规则。


四、未成年阶段的特殊情形对同住人身份的影响

(一)未成年时因读大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4)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可能发生于未成年阶段,前述条文并未提及该情形若发生于未成年阶段该如何处理。故对该条文可理解为,存此情形即可“视为同住人”,不区分成年与否。

(二)未成年时以知青子女身份按政策落户被征收房屋的情形

2021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所附典型案例四的案例释解中提到“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

如前述典型案例所述,基于对知青子女的特殊照顾,知青子女按政策返沪并落户于被征收房屋的,即使不满足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条件,如能证明其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因素所导致(在满足户籍、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条件的前提下),一般认定其同住人身份。且相关判例显示,相较于视为同住人情形中“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之事实的证明,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对该“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因素”的证明的把握较为宽松。


五、结语

通常征收补偿民事纠纷案件源于家族内部矛盾,基于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的考虑,司法实践对该类涉家事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和酌定空间。在涉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亦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并尽量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来解决。


附:核心法律条文

1. 20111019【生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 20040112【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3. 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

2.【 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4. 20210427【发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

附: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的判断标准——吴甲等与吴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甲为知青下乡,并与夏某生育吴乙,后一家三口户籍均迁回吴甲母亲的公房处并实际居住过。现吴甲母亲的公房被征收,吴甲一家因与户籍在册的吴甲弟弟吴丙一家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定,吴甲、夏某、吴乙作为知青或知青亲属回沪后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在本市他处无房,三人均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因三人后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故每人可得征收补偿利益应考虑予以酌减。

【案例释解】

知青下乡具有特定历史因素,在审判中涉知青因素案件,要考虑到其特殊性。部分知青子女会因读书问题先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随后父母基于投靠子女的政策亦可能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居住。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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