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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向6岁女童泼开水男生不担刑责 家属可追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24-10-14 14:00:30     作者:新浪新闻     浏览量: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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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向6岁女童泼开水男生不担刑责

律师称向6岁女童泼开水男生不担刑责 家属可追民事赔偿

一名6岁女童在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的学校遭遇不幸,一名六年级男生向她泼开水,导致其面部、胸口及大腿部位遭受二度烫伤。这一事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0月13日上午,地方媒体透露,教育局与学校负责人将此事定性为“恶作剧”,排除了故意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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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女童的父亲丘先生在受访时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指责学校和教育局将如此严重的校园事件轻描淡写为“恶作剧”,认为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丘先生还提到,警方在12日晚曾向他通报,对方的行为实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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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早前报道,丘先生讲述,他的女儿在打水时遭到一名高年级男生的伤害,该男生假借帮忙拧盖子之名,实际上却将开水泼向了女童。校方对此回应称,已安排涉事男生及其家人向女童道歉,并为女童提供了心理辅导支持。

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冯春润在接受采访时阐述,涉事男生的行为属于突发的恶作剧,没有预谋或恶意。同时,他也指出,学校直饮水机因故障导致水温异常,也是事件发生的因素之一,校方难辞其咎,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不过,丘先生于13日中午向媒体重申,官方所谓的“临时起意的恶作剧”并不符合事实。目前,乳城派出所正就女童烫伤事件展开调查,以确定是意外还是故意伤害。

法律专家付建,身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及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强调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女童在校内受伤且未得到及时救治,反映了学校管理与救护机制的缺陷,构成了过失。此外,直饮水机管理不当也是事故诱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涉事的11岁男生,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面对民事赔偿义务。无论行为性质如何界定,其监护人均需对造成的伤害负责,女童家庭有权要求赔偿,涵盖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等。

此次事件不仅暴露了个别学生的行为问题,也引发了对于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的深入讨论。律师称向6岁女童泼开水男生不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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