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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案伤者仍住院 幸存者回忆惊魂瞬间

发布时间:2024-05-25 19:50:42     作者:润润爱吃娱     浏览量: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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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小悟乡桥湾村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精神障碍患者持刀行凶,导致8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目前在医院ICU接受治疗,情况稳定。犯罪嫌疑人为53岁的卢某某,初步评估为三级精神障碍。据透露,事件发生前,伤者在卢某某邻居家帮忙建房。袭击发生时,他正从事户外工作,突遭卢某某背后袭击,幸运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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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的亲属提到,受害者当时工作的那户人家与卢某某同族。案发当天,该家男主人因电动车故障外出寻维修,不在现场,从而避开此难。而家中女主人因身体原因无法行动,不幸遇害。平时卢某某与人沟通并无异常,案发前一天也显得“状态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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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责任,法律专家蓝天彬指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状态下犯罪,经鉴定确认后,可免于刑事责任,但需家人或监护人严格看管并就医,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责。对于尚能部分辨认或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虽需承担责任,但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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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强调,卢某某的具体刑事责任需经过专业鉴定,以确定其精神状况及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范畴。他还解释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特征,即精神状态并非持续错乱,而是在某些时段内失去辨认或控制能力。

此外,若卢某某被界定为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他在法律上被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时虽须承担责任,但处罚可酌情减轻。据了解,卢某某约十年前就被诊断出精神疾病,成为重点监护对象,但其父未采纳送医建议,选择自行监护。在此背景下,卢父作为监护人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民事层面需面对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到位可适当减轻。若被监护人有财产,先以其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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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伤人案     精神障碍     惊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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